强奸罪二审获得缓刑处理

【案件简介】
 
卢某某与某高中同学原某是高中同学关系,各自结婚之后又发展成情人关系,以男女朋友关系同居在佛山市顺德区女方租住的某出租屋处。后双方由于女方向男方借钱发生经济纠纷并产生了矛盾,于是女方明确提出与卢某某分手,不再同意与卢某某同居。

双方分手之后的一天晚上,卢某亮从深圳到佛山找女方讨债,并殴打女方,后强行到女方的宿舍,欲与其发生性行为,女方坚决不同意与其发生性关系,并赶卢某亮离开,卢某亮动手再次殴打了女方,并强行脱光女方的衣服与女方发生性行为。

期间女方光着身子裸体逃跑出宿舍,并大喊救命。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卢某某构成强奸罪。量刑建议判处卢某某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有期徒刑。卢某某家属觉得当事人是冤枉的,于是找到了法议网刘xx律师为其辩护。
 
【辩护思路】

被告人卢某某的家属委托了刘xx作为辩护律师,接受委托后刘xx律师分析认为:本案是男女朋友之间因经济纠纷引起的,情况比较特殊,不应简单的认定为犯罪,况且被告人卢某某没有主观上的强奸故意,也没有实施刑法意义上的暴力胁迫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罪,应当判决无罪。

退一步讲,即使认定构成犯罪的情况下,结合卢某亮强奸未遂、主动放弃犯罪,属于
犯罪中止、有自首情节、主观恶意比较小、社会危害不大等具体情况,也应该判决其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一审法院充分听取了刘xx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决被告人卢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但是不同意判决缓刑。

刘xx律师认为判决过重,继续帮助卢某亮上诉到佛山市中级人员法院,并且同时帮助家属及时和被害人家属谈判调解。

后经过多次努力调解,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赔偿被害人六千元并争取得到被害人的谅解。
 
【判决结果】

本案一审顺德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9日做出的(2014)佛顺法刑初字第1482号一审有关强奸罪的刑事判决,虽采纳了刘xx律师大部分的辩护意见,判决卢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但是不同意判决缓刑。

刘xx律师认为本案被告人应当判处缓刑比较合理,故继续向中院上诉,二审上诉期间刘xx律师积极组织双方调解,后成功达成调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二审法院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佛中法刑一终字272号刑事判决书采纳了刘律师的大部分辩护意见,法院最终判决其
缓刑

判决当日将被告人卢某亮立即释放。
 
 
【办案总结】

刘xx律师认为,本案是男女朋友之间因经济纠纷引起的,情况比较特殊,不应简单的认定为犯罪,况且上诉人卢某某没有主观上的强奸故意,也没有实施刑法意义上的暴力胁迫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罪,应当判决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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