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累犯数额较大获得从轻处罚

【案情经过】
 
2014年5月10日19时许,被告人林某至福州市仓山区上三路旧学生街口,将被害人宋某某放在上衣口袋内的一部步步高牌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990元。被告人林某在准备逃离现场时被公安机关抓获,被盗手机被追回。于是林某家属找到法议网吴xx律师。
 
【辩护思路】
 
法议网吴xx律师建议被告人林某归案后应如实供述其罪行,可依法应予以从轻处罚。同时,涉案手机已经追回,应当认定被告人林某具有退赃行为,依法可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林某判处缓刑。
 
【办案结果】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990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林某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林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辩护人关于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林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办案总结】

根据我国《
刑法》相关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如果犯罪证据属实,应当如实陈述罪行,从而获得减轻处罚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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