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控故意杀人罪,力辩变更为故意伤害罪

【案情经过】
 
2011年4月,在某菜市场早餐店内,被告人吴某的亲属与被害人蔡某因经营问题发生争执并动手打架。被告人吴某得知后赶到现场,并与被害人蔡某发生冲突,后其使用随身携带的折叠刀将蔡某胸部、大腿捅伤,后被警察制止。经鉴定,被害人右下肢损伤为轻伤,胸部损伤为重伤。案发后被告人吴某被当场抓获。犯罪嫌疑人吴某的家属于是找到法议网刘xx律师为其进行辩护!
 
【辩护思路】

刘xx律师在接受委托后,数次和本案经办机关联系,了解案情,同时和x某某的家属协助做好调查取证工作;最终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1.被告人吴某的行为属于犯罪,但是罪名应是故意伤害罪,而非故意杀人罪未遂。
 
2.退一步讲,即使被告人的行为被认定为故意杀人,那么被告人也属于未遂犯。
 
3.在案件发生时,被告人吴某属于未成年人。依据《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被害人蔡某对本案造成的侵害后果有责任有过错,辩护人恳请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5.被告人吴某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工作,认罪态度诚恳,悔罪程度深。
 
6.被告人吴某系初犯、偶犯、且犯罪主观恶性不深,法制意识淡薄,对自己行为后果的严重性意识不到,容易改造从新。
 
7.本案侦查阶段直到今天的庭审中,被告人吴某多次表示愿意对受害人进行民事赔偿。
 
以上辩护意见,恳请法庭充分采纳。

【办案结果】
 
法院采纳了刘xx律师的辩护意见,最终被告人吴某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办案总结】
 
法议网刘xx律师认为此案是因经营问题,被害人与被告人的亲属发生争执并动手打架,被告人得知后赶到现场,使用随身携带的凶器刺伤被害人,造成一处重伤一处轻伤的严重后果。如果按照公诉机关的罪名认定,虽然被告人系未遂犯而且案发时是未成年人,但是,被告人仍将面临近十年的有期徒刑。
 
在接受委托后,律师立即联系法官复印卷宗材料,并到看守所会见被告人,此时距离开庭仅有4天时间,于是本律师每个工作日都到看守所会见被告人,利用一切时间和被告人沟通,已达到庭审时候的最佳配合效果。
 
另一方面,律师在庭审的时候出具了变更罪名的辩护意见,将被告人主观意图应结合案件的全貌与案件发生的各个细节进行分析。
 
收到判决后,被告人表示非常满意这一结果。其家属特别送来锦旗表示感谢。看到被告人满意的笑容,听到其家属感谢的声音,律师内心的满足感油然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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