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斗殴罪成功判处缓刑

【案情简介】
 
2018年张某某纠集多人殴打被害人吕某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经警方调查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刑事责任,于是其家属找到法议网马xx律师,希望能够帮其辩护。
 
【辩护思路】
 
被告人张某某的家属委托法议网马xx律师担任其一审辩护人。辩护人通过会见当事人,查阅全案证据以及积极地调查取证,发表辩护意见,认为张某某被控聚众斗殴罪事实不清,定性错误,依法不应认定的无罪辩护意见。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的行为定性持有异议,依据本案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被告人之行为不符合聚众斗殴罪的构成要件,应定性为“故意伤害”更为适宜,但由于未达到“故意伤害罪”追诉标准,故请求合议庭依法公正判决被告人无罪。
 
法议网马xx律师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纠集他人组织、领导聚众斗殴的“聚众”行为。
 
(一)被告人张某某与李某某的供述相互印证,证实仅二人前往事发地点找被害人理论,没有纠集他人。
 
被告人张某某主动投案后,对自己前往秦某某处找秦某某理论乃至在理论过程中与秦某某发生推搡的行为供认不讳,但始终供称其与案发现场骤然出现的多名男子并不相识,更没有纠集、指挥该多名男子打击秦某某。对此,同案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之相互印证。
 
(二)四被害人陈述存在矛盾、出入之处,不足以证实被告人张某某有纠集他人斗殴的行为。
 
(三)证人卢某某、刘某某的证言亦不能证实被告人张某某有纠集他人斗殴的行为。
 
(四)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所纠集的“多名男子”均不在案,没有同案人员的言词证据对这一指控予以证实。
 
(五)视听资料仅能客观的发映出案发的经过,并不能体现出手持棍棒男子与嫌疑人之间的内在联系,同样不能证明该些男子是由被告人张某某或李某莫纠集而来。
 
被告人张某某客观上没有实施“聚众”行为,主观上不具有报复、称霸一方、挑衅社会公共秩序的流氓动机,其行为不符合聚众斗殴罪之犯罪构成要件,起诉书认定本案系聚众斗殴犯罪,显属适用法律不当。

【办案结果】

一审法院在听取了法议网马xx律师所做的辩护意见后,给予充分采纳,最终判处被告人张某某
缓刑
 
【办案总结】

辩护人认为,客观上被告人不存在纠集他人的“聚众”行为,主观上更不具有逞强争霸、挑衅社会公共秩序的流氓动机,其在与被害人理论的过程中发生冲突的行为完全符合
故意伤害罪的主客观要件,但由于本案未造成故意伤害罪追诉标准的轻伤及以上后果,故被告人的行为依法并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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