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要】
 
2013年9月,刘某告诉朋友赵某说:别人欠他货款,要求赵某找几个人帮忙索要(实际上是双方有矛盾,刘某欲行报复)。次日赵某找来比某、王某等五人和刘某一起到临沂市河东区一市场将受害人绑架到兰山区一树林中,用绳子将受害人捆在树上进行殴打,后又逼迫受害人将3万元钱打到赵某账户上,事后赵某分得1000元好处费。案发后检察院以抢劫罪起诉
 
【辩护意见】
 
本辩护人接受委托后会见了被告人,查阅了卷宗认为本案不构成抢劫罪,应构成非法拘禁罪。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山东有泰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赵某家属的委托并指派李水海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在庭前我们会见了被告人并阅读了卷宗,现提出以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本案定性错误,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正确,本案应构成非法拘禁罪而非抢劫罪。
 
1、从主观目的上讲被告人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是以索取债务为目的。
 
在侦查笔录中被告人刘某、赵某等所有六名被告人供述均一致承认是刘某打电话找另外五人去帮忙要账,而且被告人陈某见到过所谓的债主,被告人王某知道债主打电话要过,刘某谎说没要着,(2005)临刑二初字第81号判决书也认定了刘某打电话让包括被告人赵某在内的其余被告人帮忙要账的事实,这些证据均可以证明被告人赵某是以索要债务为目的。
 
2、另外在受害人被绑架至小树林后是刘某与受害人要钱并具体商谈数额和安排别人提供账户及具体打款方式,而且拿刀威胁,在这整个过程,被告人赵某没有任何参与行为,也不清楚具体细节。这一过程所有被告人均供述一致也与受害人陈述相吻合。这也说明被告人主观上是以帮忙要账为目的的主观心态。
 
综上所述,被告人赵某是以帮忙索要债务为目的,与其他被告人没有共同预谋,自己本身主观上也没有抢劫的故意,虽然在客观上实施了一定的暴力行为,但不能因此就认定被告人构成抢劫罪,非法拘禁罪与抢劫罪就本案来讲实施暴力行为是共同的犯罪构成要件,其根本区别在于被告人的主观心态,就本案来看被告人帮忙索要债务的目的非常明确,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被告人应当构成非法拘禁罪而非抢劫罪。
 
【判决结果】
 
兰山区人民法院最终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以非法拘禁罪判处赵某有期徒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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