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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生活中,有些用人单位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对劳动报酬处理模糊,或者口头约定,因此常常引发劳动报酬争议,如果协商不成,劳动者是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那么劳动报酬争议诉状怎么写?劳动报酬争议仲裁时效有多久?劳动报酬争议诉讼需要几审?下面法议网小编整理了相关内容,为您进行详细的解答。

劳动报酬争议诉状怎么写?

一、劳动报酬争议诉状怎么写?

劳动报酬争议诉状

原告:×,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住址:×省×市×镇×村港×号。
 
被告一:×市×有限公司,住址:×市×区×里马路边×号×房,统一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二:×,女,×族,×年×月×日出生,住址:×市×区×村二社二横路10号,身份证号:×,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劳动报酬107300元并支付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9年10月1日暂计至2019年11月22日);
 
2、判令被告二就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被告二系被告一的监事,也是实际控制人。2015年2月22日,原告入职被告一处任售后,主要工作是为客户提供上门调试、维修等服务。
 
2019年2月1日,原告因被长期拖欠工资而离职,此时两被告仍欠付原告劳动报酬121800元。同日,两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承诺:尚欠原告自2015年12月30日至2019年1月31日的工资共计121800元,于2019年10月1日前以现金方式结清。

经原告数次催讨,被告二于2019年10月27日向原告出具《工资欠条》,确认截止至2019年10月27日,共结欠原告工资款107300元。被告二承诺:如不能按期偿,一切责任与后果均由被告二自己承担。

此后,原告依《工资欠条》向被告二索要报酬,但其以各种借口不予支付。
 
依据《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等法律法规,特向贵院起诉。恳请贵院惩治恶意欠薪行为,维护劳动者权益,判如所请,谢谢!
 
此致
 
×市某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签字):
 
日期:201×年×月×日

劳动报酬争议仲裁时效

二、劳动报酬争议仲裁时效有多久?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但是,在有些情况下,一年的时效期间还不能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如在有的行业,尤其是建筑业,拖欠工资问题比较突出,工人的劳动报酬很多到年底才结算;

还有些劳动者为了维持劳动关系,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对用人单位拖欠劳动报酬的行为不敢主张权利。

如果都适用一年的仲裁期间,不利于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因此本条第四款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

对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已经终止的情况,则没有维系劳动关系这样的顾虑,因此本条第四款作出了“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的规定。

对劳动争议案件规定仲裁时效,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意义:

1、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

时效制度的作用就在于使事实状态与法律状态相一致,从而结束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的不稳定状态,使之在法律上重新固定下来,从而维护了劳动关系的稳定。

2、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

因仲裁时效完成后,权利人即丧失请求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保护其权利的请求权,因此仲裁时效就起到了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请求权的权利。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有利于劳动争议的尽快解决,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

3、有利于正确处理劳动争议案件

仲裁时效制度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从而使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尽快地介入劳动争议,这样因争议发生的时间较短,易于调查取证,便于正确处理,防止因年代久远、证据不全或难以辨认而导致错误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劳动报酬争议诉讼需要几审?

三、劳动报酬争议诉讼需要几审?

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报酬案件是二审终审制。
  
劳动争议案件是民事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实行
二审终审制。

劳动争议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因劳动关系权利义务而发生的纠纷。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包括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

1、一审程序

用人单位及劳动者对劳动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对符合起诉条件的劳动争议案件,将在7日内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立案后,人民法院在用人单位及劳动者自愿的前提下,可以进行调解。双方达成调解的,法院将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若当事人无法达成调解的,人民法院将对案件进行审理。

劳动争议案件依据案件复杂情况,审理程序可以适用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批准后可以延长。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

普通程序是民事诉讼程序中最完备的程序,也是整个民事诉讼程序的基础。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往往事实复杂、争议焦点尚不明确,人民法院会通过组织证据交换、召集庭前会议等方式,明确争议焦点,做好开庭前准备工作。

劳动争议案件开庭审理时主要按以下顺序进行:宣布开庭、法庭调查、
法庭辩论、最后陈述。对于判决前能够调解的案件,法院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法院将及时判决。

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2、二审程序

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批准后可以延长。

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终审裁定。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时将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3、审判监督程序

用人单位及劳动者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6个月内提出。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3个月内审查。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批准后可以延长。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审理期限及审理程序将依照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作出法院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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