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罪获得缓刑

【案情简介】
 
刘某某与邓某某、黎某某一起利用黎某某(是某物流公司仓库业务员)职务之便,通过伪造提货单及车辆放行条从仓库提取了3吨多价值人民币5万多元的铝锭,后被警方逮捕。
 
检察院认为黎某某、刘某某、邓某某结伙且内外勾结,利用职务便利,将公司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1条第1款之规定,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要求法院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此外,检察院认为在该共同犯罪中,黎某某、刘某某是主犯,建议法院判处刘某某五个月以上拘役或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于是刘某某家属找到了法议网陈xx律师,希望能够帮其辩护。

 
【辩护思路】

法议网陈xx律师接受当事人家属的委托后,仔细分析的整个案情的经过,认为:
 
1、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的作用,应认定为从犯。本案犯意的产生及提出、组织和策划均非出自刘某某,货场提货线路、步骤、方法以及为实施犯罪准备的《提货单》和《放行条》都由黎某某事先准备好并提供给刘某某,对运赃线路踩点也是黎银飞带刘贵模做的,然后由黎某某电话通知刘某某作案。从整个犯罪过程来看,刘某某完全是听从黎某某的指挥和安排,配合犯罪行动,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帮助作用系从犯。
 
2、刘某某有立功表现。案发后,刘某某积极坦白交代自己的犯罪行为,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没有抵赖、狡辩、推卸责任,也没有掩盖同案犯的犯罪行为,刘某某不仅完全、彻底地交代了自己和同案犯的罪行,还检举揭发了同案犯邓某某隐藏的行踪,并协助公安机关很快抓获了邓某某,刘某某有立功表现。
 
3、刘某某是初犯,主观恶性不深。从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证明来看,刘某某之前是一个遵纪守法的好公民,此次犯罪是受到他人的蛊惑,也是一时贪利而误入歧途。由此可见其主观恶性不深,改造的空间较大。
 
4、刘某某认罪态度好,积极退赃,有很好的悔罪表现。
 
5、刘某某涉案物品为普通铝锭,非国家专用的特殊用品,其流入社会没有对社会造成危害。
 
法议网陈xx刘某某虽然犯罪,但属于初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刘某某具有立功行为和悔罪表现,而且积极退赃,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已经符合了适用缓刑的条件。另外,刘某某家庭十分困难,家中只有一位年迈的老母亲,平时都靠其打工赚钱养活。建议贵院考虑在量刑时考虑对其予以适用缓刑。对刘某某从轻处罚能够兼顾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体现刑法“惩罚与教育挽救”相结合的司法原则,对维护社会稳定也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最后法院判处了刘某某11个月有期徒刑,缓刑2年。律师的意见得到了采纳。
 
【办案结果】
 
最后法院判处了刘某某11个月有期徒刑,缓刑2年。律师的意见得到了采纳。

【办案总结】

刘某某虽然犯罪,但属于初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刘某某具有立功行为和悔罪表现,而且积极退赃,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已经符合了适用缓刑的条件,因此竭尽努力为其争取缓刑的机会,终于的得到了法官的采纳,甚是欣慰!

微信咨询
一对一法律咨询
4006-158-1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