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未遂案件成功判处缓刑

【案情简介】
 
2013年12月某日晩,被告人贺某约被害人叶某吃过晚饭后,驾驶小轿车将叶某带至常州市武进区一偏僻处,在轿车內采用打巴掌,强行脱裤等手段,欲强行与叶某发生性关系,后因叶某称来月经不方便及其他原因而被迫放弃。2013年12月某日,贺某主动到派出所投案,2013年12月某日贺某渉嫌强奸(未遂)被依法逮捕。贺某因此找到法议网刘xx老师
 
【辩护思路】
 
法议网刘xx律师认为本案贺某与叶某曾是男女朋友关系,在交往过程中受到被害人的言语刺激,一时冲动,想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在犯罪过程中,被害人自称来“月经”了,此时,贺某本来仍然可以继续完成强奸行为,但是贺某主观上自愿打消了强奸念头,自动放弃了犯罪行为,并且没有造成大的损害,事后还将被害人安全地送达她的居住地,属于犯罪中止
 
分析本案,即使被害人身上来了“月经”,如果贺某想强奸,仍然可以强奸得逞。即“月经”不是本案犯罪行为停止的必要理由,“月经”不属于强奸行为停止的意志以外的原因。行为人认为“月经”在身,觉得继续强奸“嫌脏”不卫生,或心里不愿接受,于是停止强奸,是主观原因,构成犯罪中止。
 
本案在当时的时间、环境、状况等客观条件下,被害人自称“月经”来了,贺某完全可以确认事实后继续犯罪,并不是意志外的因素影响而不能为,而是能为而不为,按照自己的意愿自动放弃了强奸的意图,符合犯罪中止的条件。
 
综上所述,从“疑罪从无”、“疑罪从轻”的原则考虑,建议认定贺某涉嫌强奸的行为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第二部分:关于贺某涉嫌强奸罪一案的量刑辩护意见。
 
被告人贺某的行为构成强奸中止,并且没有造成严重的损害后果,依法应当减轻处罚。
 
被告人贺某犯罪以后自动到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本案发生后,被告人家属积极协助贺某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建议法庭对被告人贺某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贺某与被害人曾是男女朋友关系,由于被害人的言语刺激,加上被告人法律意识淡薄,一时冲动走上犯罪道路。被告人对此行为非常后悔,庭审中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愿意吸取教训,重新做人,希望法庭给被告人一个悔过自新的机会,对其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根据被告人的犯罪起因、犯罪形态和犯罪情节、认罪悔罪表现,请求法庭综合考虑上述辩护意见,对其减轻、从轻处罚。
 
【办案结果】
 
被告人贺某犯强奸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
 
【办案总结】
 
当案件发生后,被告人家属非常焦急,病急乱投医,到处寻找所谓的社会关系,花了许多冤枉钱。并且拖误了案情的最佳辩护时机。应及时委托律师会见被告人,了解案情,向公安机关提出强奸中止的意见,并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除此之外我们继续努力为贺某作犯罪中止辩护,并继续努力与叶某洽谈谅解事宜,经过多次谈判,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最后叶某接受我的意见,作了较大的让步,以3万多元达成补偿谅解协议,为以后贺某判缓刑打下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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