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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纠纷发生后,如果双方无法协商解决,原告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把案件的事实记叙清楚,把诉讼的目的和请求告诉法院,让法院对案件进行客观、公正、公平的审理。那么经济纠纷一般多久开庭?经济纠纷开庭流程是怎样的?经济纠纷开庭被告不到场怎么办?为了帮您解答这些法律问题,法议网小编特意整理了相关内容,希望看完后能够帮助到您。

经济纠纷一般多久开庭?

一、经济纠纷一般多久开庭?

一般从立案之日起一个月内会开庭。


经济纠纷的案件,开庭时间没有具体的明确规定。只要在审限内开庭都是符合规定的。
 
经济纠纷适用简易程序的,一般从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审结。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一般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
 
需要我们注意的是:经济纠纷在立案受理后,如果无法正常送达给被告,需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

公告送达的方式有登报、广播或将需要送达的诉讼文书张贴在人民法院布告栏或公共场所。

国内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间一般不计入审限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

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
上诉

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经济纠纷开庭流程

二、经济纠纷开庭流程是怎样的?

经济纠纷开庭流程如下:

1、开庭准备

开庭准备阶段是必经的法定程序。

在此阶段中,应当完成的主要任务有:

①在正式开庭前3日,把开庭时间、地点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②公开审查的案件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时间;

③对不通晓当事人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要提供翻译;

④查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

⑤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审判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⑥宣布案由。

2、法庭调查

法庭调查的主要任务,是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审查核实各种证据,全面查清案情。法庭调查应遵守下列顺序:

①由原先口头陈述事实或阅读上进心诉状,说明具体事实、请求和理由。

②被告口头陈述或宣读
答辩状,对原告所述事实或请求提出异议或者反驳,讲明具体请求和理由。

③第三人陈述或答辩,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陈述诉讼请求和理由;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针对原告、被告的陈述,提出承认或者否认意见。

④原告、被告对第三人的陈述进行答辩。

⑤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归纳争议焦点或法庭调查重点,并征求当事人的意见。

⑥原告出示证据,被告质证;被告出示证据原告质证。

⑦原、被告对第三人出示的证据质证;第三人对原被告出示的证据质证。

⑧审判人员出示法庭调查收集的证据;询问鉴定人、宣读鉴定结论、宣读勘验笔录,原告、被告、第三人质证。 经审判长许可,当事人可以向证人发问,当事人也可以互相发问。

经过法庭调查,审判人员认为事实已经清楚,证据已收集齐全并得到质证后,即可结束法庭调查,进入法庭辩论阶段。

3、法庭辩论

法庭辩论,是指当事人、第三人及其
诉讼代理人,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对已经经过法庭调查的事实和证据,应应该如何适用法律问题,阐明自己的观点,互相辩论,并向法庭提出结论性意见的诉讼活动。

法庭辩论的主要任务是通过辩论分清是非责任。 同法庭调查阶段的有序进行一样,法庭辩论也是有法定顺序的。

《民事诉讼法》第127条规定: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①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②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表意见;

③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答辩;

④相互辩论。


法庭辩论结束,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如果在辩论中发现了与案件有关的新的事实和证据,法庭可依职权宣布停止辩论,恢复法庭调查,待查清后,再继续进行辩论。

法庭辩论结束后宣判之前,法庭可视情况,征求当事人意见,是否愿意进行调解。如果可以调解,则当庭调解,调解成立的,即可制作调解书,终结诉讼。

如果当庭调解无效时,可由审判长宣布休庭,由合议庭合议。如果原告在宣判前申请撤诉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4、评议和宣判

评议宣判阶段的主要任务是,由合议庭成员就案件的审理情况即案件是否查清,证据是否充分确凿,是非是否分明,应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评判、议论。

合议庭评议案件应秘密进行,对评议结论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议过程应制作笔录,由合议庭成员签名,对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如实记录,归入档案。 对合议庭评议结果,应当制作
法律文书并择日宣判。宣判分为当庭宣判和另定期日宣判两种情况。

当庭宣判的,由审判长宣布继续政府开庭,并宣读裁判结果。当庭宣判的应当在10日内发送判决书;另定期日宣判的,法庭在宣判后即应送达判决书。

判决书内容包括:认定的事实、适用的法律、判决的结果和理由、诉讼费用的负担、当事人上诉的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法院。

经济纠纷开庭被告不到场怎么办?

三、经济纠纷开庭被告不到场怎么办?

可以缺席审理、判决。


在经济纠纷案件中,被起诉的人被为“被告”,而不能称“被告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刑事犯罪涉嫌人。在民事诉讼中,被告经过合法传唤拒不到庭的,法院可以缺席审理、判决。
 
这种判决叫"缺席判决"。其意义并不是要惩罚缺席的一方当事人,而是为了全面维护各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合法权益,不使诉讼因一方当事人的随意缺席半途而废,并使案件争议依法得到解决。

虽然有一方当事人缺席,但是法官在判案时依然要秉公执法,认真审核当事人提交的文书和证据,并使缺席一方当事人的利益得到应有的保护。
 
缺席判决是指开庭审理案件时,只有一方当事人到庭,人民法院依法对案件进行审理之后所作出的判决。法院只听一面之词就做出判决侵犯了对方的答辩权,容易发生错案。所以《民事诉讼法》对缺席判决有严格的限制。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对被告缺席判决的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1、有证据证明法院已经给被告发了传票:
 
2、被告拒不到庭或者中途退庭:
 
3、被告不到庭或者中途退庭没有正当理由。
 
证明法院已经给被告发了传票的证据有四种:
 
1、法官将传票直接交给被告,被告收到传票后在送达回证上的签字;
 
2、法院以挂号信方式将传票邮寄给被告,被告在挂号信回执上签字;
 
3、被告拒收传票的,请居委会和邻居到场,法官当众将传票放在被告人住处,由证人签字证明被告拒绝签收。
 
4、被告下落不明,用以上方法无法送达的,由法院委托报纸刊登送达公告。公告登出60日后,不管被告是否看到报纸,视为送达。以刊登该公告的报纸附卷作为送达凭证。
 
一般情况下,法院不会强制被告到庭,但对于必须出庭的被告,法院可能会强制其到庭。这样的被告主要是指负有赡养、抚育、扶养义务的被告,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以及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

一般法院会在开庭三日前向原告和被告送达传票通知他们开庭的时间、地点,如果被告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出庭,法院会再次发出传票通知被告到庭应诉。

对于必须到庭的被告,经过两次传票传唤,还是不出庭的话,法院就会派出司法警察强制拘传其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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