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商标案被判缓刑从轻处罚

【案情经过】
 
2010年11月间,被告人赵某某招募党xx等多名员工,在其经营的位于本区xxx服装加工厂内生产假冒注册商标xxx品牌的各类服饰,并销售给他人,销售金额为人民币1万余元。2010年11月2日,公安机关至该厂查获价值人民币199,802元的假冒注册商标xxx的服饰700余件及布料、服装配件等。2011年11月4日,被告人赵某某在工商部门接受完调查后被抓获。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赵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情分析】
 
1.被告人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属立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从轻处罚。
 
【办案结果】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赵某某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查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以及含有假冒注册商标标识的服装配件予以没收。
 
【办案总结】

商标是一个企业的标志,潜在的价值往往没法估量。所以,要是发现有人擅自使用他人商标,属于商标侵权行为,一般需要接受相当的处罚。商标权利人确定商标被侵权后,会按照以下步骤维权:
 
1、找对方协商
 
商标权利人可以先找侵权人协商,能够协商解决的就心平气和地解决。
 
2、收集证据
 
尽量收集足够的对方侵权的证据,如果商标是未经允许用到了某件产品上,那么这件产品可以作为证据之一拿来使用。
 
3、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在找相关部门处理的时候,既可以是商标侵权人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也可以是对方对商标侵权的行为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4、向人民法院起诉
 
像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一样,商标侵权案件既可以实施商标侵权的行为地,也可以找商标侵权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此,被侵权人可以自主选择侵权行为地或侵权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同时,由于商标侵权案件较为复杂,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指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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