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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包分包工程因工程质量问题引起的纠纷,如何列当事人

转包分包纠纷


1、一旦承包人被认定为有违法分包的行为,将致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相关的法律依据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4条之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

2、承包人在违法分包后,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依照《建筑法》第67条规定,造成损失的,则其需要与接受转包或者接受违法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承包人一旦被法院认为违法转包、违法分包,法院可以收缴其违法所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扩展资料

鉴于违法分包的行为,扰乱了建筑市场的秩序,影响国家相关部门对市场的监督,且违法分包行为往往致使建设工程隐藏着极大的质量安全隐患。基于此,我国通过加强政府的处罚力度及政府这双有形的手进行调整,直接规范建筑业分包市场。

在《建筑法》中第67条第1款明确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62条中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合同工程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工程转包纠纷如何处理

转包分包纠纷


1、一旦承包人被认定为有违法分包的行为,将致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相关的法律依据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4条之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p#分页标题#e#

2、承包人在违法分包后,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依照《建筑法》第67条规定,造成损失的,则其需要与接受转包或者接受违法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承包人一旦被法院认为违法转包、违法分包,法院可以收缴其违法所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扩展资料

鉴于违法分包的行为,扰乱了建筑市场的秩序,影响国家相关部门对市场的监督,且违法分包行为往往致使建设工程隐藏着极大的质量安全隐患。基于此,我国通过加强政府的处罚力度及政府这双有形的手进行调整,直接规范建筑业分包市场。

在《建筑法》中第67条第1款明确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62条中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合同工程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工程转包怎样避免纠纷

转包分包纠纷


一、施工承包与非法转包、分包与违法分包、劳务作业分包与违法分包的界线

1 施工承包与非法转包的区别

(1)施工承包人概念

承包人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资质等级,通过投标和邀请投标中标,与发包人签订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等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施工组织。

(2)非法转包的认定

a承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他人承包的:

b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给他人承包的,俗称化整为零;

c承包人将主体结构工程转给他人承包的;

d承包方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e承包人将部分专业工程分包后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进行组织管理的。

承包人在实施非法转包时,一般是以收取管理费或其他形式等进行谋利,即使承包人将工程全部转包或用化整为零的方式分包给子公司或其他单位,即使从中未获取经济利益的,其性质也认定为非法转包(承包人将工程整体转包给无特定资质或低等级资质子公司或其他单位的)。#p#分页标题#e#

2 分包与违法分包的区别

(1)施工分包人概念

承包人将所承包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按照承发包合同的约定,或者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施工企业完成的活动。

施工分包的种类:专业工程分包、劳务作业分包。

(2)专业工程违法分包的认定

a分包工程发包人将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工程承包单位的;

b 施工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e799bee5baa6e997aee7ad94e59b9ee7ad9431333264623234单位认可,分包工程发包人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专业工程分包给他人的;

c专业工程分包人再次实施分包的;

d分包工程承包人没有将其承包的工程进行分包,在施工现场所设项目管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核算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不是工程承包人本单位人员的,视同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

e 转让、出借企业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

此外,对分包的工程还有量的限制,例如交通部颁布《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允许分包的工程范围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分包的工程不得超过总工程量的30%。各项专业工程分包的总量超过承包人合同工程总量的30%的,或者专业工程分包管理费超过30%的(招标文件规定的税费除外),这是底线,逾越底线均认定为违法分包。该办法还强调分包工程不得再次分包,凡再次分包也被认定为违法分包。

对专业工程违法分包从量上做出界定,也是人们从实践中探索的科学总结,应当引起业内外人士高度重视。

(3)劳务作业企业违法分包的认定

a劳务分包企业没有资质或者资质等级较低的;

b获得分包的劳务企业实施再分包的;

c劳务分包企业从事主体结构工程的;

d劳务分包企业自行组织大宗材料或主要材料采购的;

e劳务分包工程单项合同金额超过本企业注册资本金的5倍。

建设部在2003年7月11日颁布《建筑业劳务分包企业资质标准》,将整个劳务作业层划分为13个系列,例《木工作业分包企业资质标准》、《砌筑作业分包企业资质标准》、《钢筋作业分包企业资质标准》、《脚手架搭设作业分包企业资质标准》、《模板作业分包企业资质标准》、《焊接作业分包企业资质标准》等均分为一级、二级。注册资本金分别为30万、10万以上(除脚手架搭设作业注册资本金分别为50万、20万以上),其余系列均不分等级,企业注册资本全均为30万元以上(除架线工程作业分包企业注册资本金为50万元以上)。13个系列单项合同额不得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的5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量化的规定,是与现阶段劳务作业的综合能力相匹配,劳务企业不顾自身现状违反上述五项中的任何一项就构成违法分包。#p#分页标题#e#

二、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界定的相关依据

1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

2 法规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3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司法解释》。

4 部门规章的依据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劳务分包企业资质标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等。
挂靠,转包和违法分包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4条对非法转包、违法分包行为的法律后果予以明确规定。根据该法条规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有两个法律后果:
第一、因上述违法行为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第二、当事人依据上述无效合同取得的利益为非法所得,人民法院可以收缴。
1、因上述违法行为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因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违法行为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违反了《建筑法》、《合同法》等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具体怎样处理呢?《合同法》第58条规定了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因合同取得的财产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相对其他合同来讲有其特殊性,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过程就是将建筑物材料和劳动物化成建筑产品的过程,建筑物一旦建成,实际投入的人、财、物就转化为不动产,根本无法返还,因此建设建设施工合同的特殊性决定了合同无效后不能适用“恢复原状”的返还原则,而应适用“折价补偿”的返还原则。其次,“折价补偿”原则的适用应当审查建造的建筑产品是否有价值,只有在建筑物有价值的情况下才存在补偿问题,否则只能按照过错赔偿损失。建筑物是否有价值的衡量标准就是该建筑物质量是否合格。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条明确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由此可见,只有在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情况下,才能适用“折价补偿”原则。
  2、当事人依据上述无效合同取得的利益为非法所得,人民法院可以收缴。
  这一法律后果的依据是《民法通则》134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可以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 #p#分页标题#e#
  具体到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违法行为上,“非法所得”包括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取得的利益。在实践中如何贯彻和执行“收缴非法所得”这一法律规定,审判实务界一直有很大争议并存在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对当事人进行违法活动时约定取得的财产和已经取得的财产均予以收缴;而另一种观点认为:《民法通则》规定的非法所得,应当指已经实际取得的财产,对于当事人约定取得但没有取得的财产,不宜认定为非法所得予以收缴。最高人民法院对上述争议虽没有给出明确的意见,但其作出的相关判例则明显倾向于第二种观点,即“非法所得”仅指当事人已经实际取得的财产。
工程违法分包,转包等行为向哪个部门举报

1、一旦承包人被认定为有违法分包的行为,将致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相关的法律依据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4条之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

2、承包人在违法分包后,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依照《建筑法》第67条规定,造成损失的,则其需要与接受转包或者接受违法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承包人一旦被法院认为违法转包、违法分包,法院可以收缴其违法所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扩展资料

鉴于违法分包的行为,扰乱了建筑市场的秩序,影响国家相关部门对市场的监督,且违法分包行为往往致使建设工程隐藏着极大的质量安全隐患。基于此,我国通过加强政府的处罚力度及政府这双有形的手进行调整,直接规范建筑业分包市场。

在《建筑法》中第67条第1款明确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62条中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合同工程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p#分页标题#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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