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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生活中并不是所有的情形都能够认定为工伤,工伤认定也是有相应规定范围。那么工伤认定范围有哪些?工伤认定一般需要多久?工伤认定需要多少钱?为了帮您解答这些问题,法议网小编特意整理了相关内容,欢迎阅读。

工伤认定范围

一、工伤认定范围有哪些?


根据我国实行的《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范围一般包括因工伤亡事故和职业病:
 
1、《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前提条件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是两个必须同时具备的条件,同时还得是“因工作原因”而受到的负伤、致残或者死亡。

事故伤害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等类似伤害。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必须同时具备,并且必须是在履行本职工作,这里受到的伤害是“非工作原因”,是来自本单位或者外界的 “暴力、意外等”所致。

打比方,有人在职工履行工作职责的时候蓄意对职工进行打击报复,对其人身进行直接攻击,致使职工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等。
 
(四)、患职业病的。即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因工外出期间”含因工出差以及因工临时外出办理业务等,同时必须是在发生事故时正在履行工作职责,即因工作原因外出,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时下落不明。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上下班途中”指从居住的住所到工作区域之间的必经路途,发生的机动车事故。对于探亲访友时遇到的机动车事故,不能认定为工伤。

而且另外一点特别重要,必须是机动车事故,对于非机动车事故造成的伤害,不能认定为工伤。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视同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两个条件须同时具备:“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是指:

1、职工突发与工作无关的及并导致死亡。如果是与工作有关的疾病而导致死亡,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认定工伤。

2、在工作岗位上突发与工作无关并没有导致立即死亡的疾病,但是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为工伤。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工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针对转业军人的保护,军人在战斗中或者在履行职责中负伤致残的。

依据《革命伤残军人评定伤残等级的条件》之规定,军人伤残对于经有关部门评残,取得伤残军人证的退伍军人,如果在用人单位旧病复发,视同为工伤。这主要考虑到革命军人为国家利益已经付出代价,为切实保障革命军人的利益而做出这样的规定。

工伤认定一般需要多久?

二、工伤认定一般需要多久?


工伤认定一般需要60天。

从单位或个人申请之日算起,劳动部门15日内审核材料,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20日内送达,按规定期限的上线计算是95天。

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规定: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超过一年的工伤认定期限,劳动者能否再主张权益主要看是否真正的过了“一年”的有效期。
 
这里经常存在一种误区,很多人认为一年的时效就是从发生工伤时开始计算,于是距离发生工伤一年的就认为不能再申请工伤认定了,其实这种起算点的算法是错误的。
 
1、工伤事故的时效不应从工伤事故发生之日起算,应从其治疗终结之日或伤残等级评定之日起算。
 
工伤案件属于一种特殊的人身伤害案件。在《民法通则》中规定,人身损害的诉讼时效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算一年。

工伤认定需要多少钱?

三、工伤认定需要多少钱?

工伤认定收费标准由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取。

鉴定初次鉴定收费,一般在每人280元至600元每次之间,鉴定中需要进行检查诊断的,在指定医疗机构,检查诊断费用另计;

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再次鉴定收费,一般在每人350元至1200元每次之间。

所在地职工工伤,劳动能力鉴定费的具体标准,建议咨询当地人社局。

需要提醒的是,工伤职工初次劳动能力鉴定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但不服初次鉴定结论,申请再次鉴定的,改变原鉴定结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维持原结论的,由申请人承担。

工伤人员的初次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申请再次鉴定或者复查鉴定的,再次鉴定结论维持原鉴定结论的,或者复查鉴定结论没有变化的,鉴定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再次鉴定结论或者复查鉴定结论有变化的,鉴定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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