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代理彩礼返还纠纷案辩护现场

【案情经过】
 
贵州河坝村的吴先生与贵阳市的贺小姐通过相亲认识而结为夫妻,结婚时吴先生曾给女方彩礼三万元。结婚不久后,贺小姐因身体不适,在镇医院检查结果显示无大碍,但贺小姐家人提议她回市里做全面检查,经久未归,于是吴先生一家人认为贺小姐是想乘机逃跑,不准贺小姐出门。贺小姐因此想起诉离婚,吴先生便找到法议网刘XX律师,希望通过法律途径让其返还全部彩礼。
 
【辩护思路】
 
法议网刘XX律师认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本案中,吴先生与贺小姐已办理结婚登记,并且确已共同生活了一段时间,因此吴先生要求返还彩礼的说法符合前两个情形,而对于法条所指“婚前姐夫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应考虑给付彩礼的数额、给付人的生活来源等因素,《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七条规定: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解释(二)》第十条中的“生活困难”的理解也应当与上述解释一致。所以,针对吴先生返还彩礼的说法,应该综合考虑吴先生在给付彩礼后,是否造成其生活困难、由此承担债务等因素来确定。
 
【办案结果】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判定当事人返还全部彩礼三万元
 
【办案总结】

在解决此彩礼纠纷类纠纷的过程中,应当用双方之间的利益均衡来判断是否公平。委托专业律师才能更好的维护自己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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