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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知识产权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专利纠纷案件也越来越多。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专利权人是可以向法院提起专利诉讼的,法院受理专利纠纷案件,被告也是有权利进行答辩的。那么专利纠纷被告如何答辩?专利纠纷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吗?专利纠纷的解决方法有哪些?相信这是很多当事人都比较关心的问题,下面法议网小编特意整理了相关内容,欢迎阅读。

专利纠纷被告如何答辩?

一、专利纠纷被告如何答辩?

专利纠纷答辩技巧:


1、釜底抽薪 否其专利

遇到被告专利侵权,首先应当做的一件事必然是反诉其专利无效。不论是外观,实用新型还是发明专利,这步棋都需要走,这是作为被告最基本的也是最首选的抗辩策略与措施。

专利被宣告无效,侵权自然不成立。即使仍在无效的审理过程中,同样能起到抗衡作用。首先,如果请求宣告无效的证据、理由成分,构成对原告专利的威胁,法院通常会中止诉讼;

如果专利复审委已作出无效决定,法院更会中止诉讼,而且有可能在无效过程中原、被告已经达成
和解协议

专利无效,不应仅局限在专利的“三性”上,视野应放宽一些,近来有不少专利是通过违反专利法其他规定而被无效掉的,供大家借鉴和思考。

2、证据反用 反败为胜
 
证据往往有两面性,原告可以用某一证据来证明对自己有利的观点,被告也可以用同一证据来证明对自己有利的另一观点。用对方的证据证明自己不侵权,往往能够出其不意,获得意想不到的反败为胜的独特效果。

在同一个无效或专利诉讼案件中,可以直接从对方提供的证据或陈述中找到对自己有利的证据,也可以将无效中对方的证据用到侵权诉讼中,或将侵权诉讼的证据用到专利无效中,或将同一专利的其他无效或诉讼的证据用到本案件中。

证据反用通常不存在原告否定证据的真实性与合法性问题,因为证据是原告提供的,只要就证据的关联性发表意见即可。本人常用证据反用将多个专利侵权诉讼反败为胜,取得了非常好的诉讼效果。

3、细寻破绽 化险为夷
 
如果一件专利诉讼已经几经易手,才到您的手上,由您作为专利律师或者专利无效请求的代理人,专利的侵权诉讼已经过多场较量,才又告另一新的企业,原来的被告用了不少证据及理由进行抗辩都不能成功,通常不要再走老路,而应从别的方面细寻破绽,找到新的突破口。

同时要善于用旧的证据证明新的理由、新的观点,用过的证据证明旧的观点不行,换个角度证明新的观点未尝不可。在与TCL相关的双桶洗衣机的专利侵权纠纷案中,本人成功地从专利文件中找到了新的破绽——权利要求书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而获得了成功,使企业化险为夷、抗辩成功。

权利要求书要求保护的脱模斜度为1:100—1:500,而说明书给出的脱模斜度为1:100—1:150,一字之差,给了我们反败为胜、绝处逢生的机会。

4、想方设法 缩其权限
 
专利是否构成侵权,通常是以权利要求书中的独立权利要求作为保护的范围,但对权利保护范围的界定,并不完全从权利要求书的文字中能够界定,原告通常设法把范围界定的宽一些,而被告则想方设法缩小原告的保护范围。在不能彻底否定原告专利的情况下,不妨努力尝试这一方法。

可以通过查阅审查过程原告对专利审查员一通二通的答复意见来限定其专利保护的范围,也可以从原告为保护自己专利而作无效请求答辩意见书来限定其专利保护范围,还可以从说明书中找到相关限定其范围,或者在其他案件相关诉讼中找到证据。

范围缩小了,被告的路子就宽了,可能不侵权,或者是稍做改动后就能跳出保护范围。

5、确认之诉 抢先一步
 
所谓确认之诉,指的是有可能成为他人专利被告的企业向法院直接提出的确认所生产的产品或使用的方法是否构成专利侵权的确认之诉,或者是通过用他人的在先专利对自己的在后专利请求无效的方式间接达到确认不构成侵权的效果。

在法院提出确认之诉,通常需要一个前提,即原告已通过用其专利给潜在的被告发律师函或者在市场竞争中采取一些警告暗示等行为给后者带来不利,而专利权人却还未提出侵权诉讼,此时可以抢先一步向有
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确认之诉。

此外,也可以以某个个人的名义,用前者的专利否自己后者的专利,如果专利复审委作出的决定是维持了后者的专利有效,那么就存在两种情况:

一是后者专利成立,但仍构成对在前专利的侵权;二是专利成立,而且跳出了保护范围,不构成侵权。虽然专利复审委不会直接作出这种确认,但从专利无效的决定意见中有时候能推出这种确认不侵权的效果。

6、明修栈道 暗渡陈仓

原告为了指控被告侵权,通常将所有的有利证据和盘托出,而被告的抗辩,一部分需要提供证据,一部分并不需要提供直接的证据。特别是反驳原告证据的一些观点,并不需要在证据交换或质证中先行提出。

原告总是先在明处,而被告相对来讲是在暗处,有些观点,有些辩论意见过早在开庭前或开庭初时暴露给原告,还会给原告重新举证或设法补救的机会,而在开庭中间或最后辩论或代理意见中才更加具体明确地论述,其效果更佳。

最好是引导原告先发表一些意见后,再针对原告已说出意见进行反驳,先让原告将自己原打算说出的意见说出来,此时原告就不可出尔反尔。

开庭前的答辩可以先就一些基本的问题公开阐述被告的观点,让原告误以为这是被告的重要抗辩意见,而在开庭中才将一些不需用证据直接证明或用已交的证据展开说明另一个辩论意见,使对手措手不及,束手就擒。

7、反向思维 巧破死结

有时原告为了取得专利诉讼的全面胜利,会先告一个小的企业,取得成功后,再告其他企业,此时原告的专利不仅经过了专利无效的考验,回炉过的专利刀刃锋利无比,再加上对类似甚至完全相同的产品,法院已有了终审判决,这时被告的抗辩就非常困难,因为他不可能提出再审,而在同一法院一般又不可能作出相反的判决,因此被告就应另想办法。

此时通过反向思维的抗辩或许能够取得意想不到的效果。

 
8、积极应诉 另寻出路
 
专利诉讼赔偿是有限的,但对被告而言停止侵权行为往往是致命的,如果产品或方法确定构成侵权,在积极应诉争取时间的同时,应当设法改进技术,另谋出路。

积极应诉不能仅仅理解为是否构成侵权的抗辩,更重要的是应当吸取教训,努力改进技术,变被动为主动,化压力为动力,一边应诉,一边改进或引进新的技术使企业有独立自主的知识产权。

佛山日丰就被台湾的企业告过,在应诉过程中,在律师的指导下,设法改进技术,绕开专利保护范围,而且形成了较原告专利更先进的专利技术,这才是被告企业所应有的应诉策略之一。

9、全力抗辩 择机谈和

开庭前有些法官总是问双方有无和解愿望,开庭结束后也还会再问一次,作为专利被告并不是一定非要取胜不可,通过抗辩给原告造成一些压力后,择机谈和未必不是件好事,可以双方在专利无效及侵权诉讼中各自撤诉也可以酌情支付部分赔偿金后,获得某种许可继续生产。

即使有较充足的理由否定原告的专利,如果原告愿意和解,也未必一定要将其专利否掉,因为双方和解后,原告的专利实际上被告也间接有份。原告不告您,只告别人,对己而言并不是坏事,从实际竞争而言,还是件好事。

10、另案起诉 逼其撤诉
 
专利侵权诉讼中,如果被告一方就原告所诉专利而言,确定构成侵权,则可以设法寻求原告的破绽,设法提出别的诉讼,这种诉讼可以是不正当竞争,可以是版权侵权,也可以是专利侵权。

甚至自己没有专利权利,如果有比原告更早的专利,可以设法获得许可,甚至受让,然后反告原告构成侵权。这样有时也能起到较好的抗辩效果。

专利纠纷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吗?

 
二、专利纠纷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吗?

要看案件情况。

因为简易程序只适用于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

其中,“事实清楚”是指当事人双方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可靠的证据,无需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即可判断事实,分清是非;

“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指谁是责任的承担者,谁是权利的享有者,关系明确;

“争议不大”是指当事人对案件的是非、责任以及诉讼标的争执无原则分歧。

这是构成简单民事案件的三个必须具备的概括条件,缺少其中任何一个条件,都不能作为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
 
1、结婚时间短,财产争议不大的离婚案件,或者当事人婚前就患有法律规定不准结婚的疾病的离婚案件;
 
2、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只是给付时间和金额上有争议的追索赡养费、扶养费和抚育费案件;
 
3、确认或变更收养、扶养关系,双方争议不大的案件;
 
4、借贷关系明确,证据充分和金额不大的债务案件;
 
5、遗产和继承人范围明确,讼争遗产金额不大的继承案件;
 
6、事实清楚,责任明确,赔偿金额不大的赔偿案件;
 
7、事实清楚,情节简单,是非分明,争议焦点明确,讼争金额不大的其他案件。

不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


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
 
2、发回重审的案件;
 
3、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案件;
 
4、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案件;
 
5、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案件。

专利纠纷的解决方法

三、专利纠纷的解决方法有哪些?

专利纠纷的解决途径主要包括:
 
1、协商与和解
 
专利权人和被控侵权人均可自行协商或在其他第三方的调解、斡旋下达成和解协议,解决纠纷。提出协商意向时一般可以向侵权方发送侵权警告函,但是警告函有威慑作用,没有法律约束力。
 
2、行政查处
 
专利权人在掌握初步证据的情况下,可向专利局等有关行政部门举报,由其采取行政措施,对侵权人的侵权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后作出是否侵权的认定。在行政查处过程中,有关专利行政部门基于有关当事人的申请,可对专利侵权的民事责任进行调解。
 
3、向法院起诉
 
专利权人亦可径自向侵权行为地、被告所在地等相关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等。
 
根据我国《专利法》第六十条规定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涉及实用新型专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做出的检索报告。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请求,还可以对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纠纷;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职务发明的发明人、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纠纷;
 
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而未支付适当费用的纠纷(应当在专利权被授予之后提出)等专利纠纷进行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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