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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罪的量刑标准与立案标准是怎样的?信用卡诈骗罪构成要件有哪些?为了帮助大家了解以上问题,法议网诈骗罪专栏特意整理了信用卡诈骗罪的相关资料,希望阅读完后能对您有所帮助!

【信用卡诈骗罪】立案标准、量刑标准、司法解释

一、什么是信用卡诈骗罪?

根据我国《
刑法》第196条规定,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信用卡诈骗罪认定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信用卡诈骗罪的量刑标准

1.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应当被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较大的信用卡诈骗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2.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应当被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3.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五十万元以上,应当被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
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四、信用卡诈骗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二)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本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
 
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五、信用卡诈骗罪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信用卡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
 
2、客观要件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信用卡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具体表现为: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3)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4)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可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
 
4、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而且是直接故意,行为人主观上还必须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间接故意和过失犯罪不能构成本罪。在此应指出的是,在信用卡诈骗罪的各种行为中,行为人因行为不同,其犯罪故意也各有其特定内容而不尽相同。例如,使用伪造的信用卡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进行诈骗犯罪的,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明知是伪造或者作废的信用卡,否则,不能构成本罪。

六、信用卡诈骗罪案例

被告人付XX,男,1972年9月9日出生。2010年8月27日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被新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0年12月22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以新郑检刑诉(2010)5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付XX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0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付X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12月份,被告人付XX在中国光大银行申请办理了一张信用卡,卡号为4816XXXXXXXXXXXX,后付XX多次使用该卡进行透支。2009年10月18日后,付XX不再偿还银行借款,欠款的本金总计77930.23元,欠款发生逾期三个月后,经光大银行工作人员多次催缴,付XX仍拒绝归还。案发后,被告人付XX将其信用卡上的欠款本金和利息共计89158.93元退出。
 
针对以上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信用卡缴款通知书、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及相关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付XX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请求依法惩处。
 
被告人付XX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经审理查明,2008年12月份,被告人付XX在中国光大银行申请办理了一张信用卡,卡号为4816990000063105,后付建勇多次使用该卡进行透支。2009年10月18日后,付建勇不再偿还银行借款,欠款的本金总计77930.23元,欠款发生逾期三个月后,经光大银行工作人员多次催缴,付建勇仍拒绝归还。案发后,被告人付建勇将其信用卡上的欠款本金和利息共计89158.93元归还。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示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付XX供述,2007年11月份,他在中国光大银行办理了一张信用卡,信用额度为20000元。2008年11月,因信用度较高,他的信用卡升级为白金卡,信用额度为50000元,2008年12月至2009年7月,由于妻子赌博借了高利贷,他用信用卡透支出的现金,替他妻子还了赌债,欠款本金7万多元,他的月收入只有不到1100元,再没有能力归还信用卡上的欠款了。光大银行多次联系他还款,因为没有钱归还,干脆就不接银行的电话了,光大银行也给他邮寄过对帐单和缴款通知书。
 
2、证人路×证实,2007年11月19日,付XX在中国光大银行办理了一张信用卡,因信用较好,2008年11月4日,为付XX的信用卡升级为白金卡,信用额度为50000元,卡号为4816XXXXXXXXXXXX。2009年10月18日还款金额4000元,至今,付XX透支金额达114245.38元,其中本金77930.23元,利息11228.70元,滞纳金25086.38元,经他们银行多次向付XX催缴信用卡上的欠款,付XX拒绝归还信用卡上的欠款。
 
3、证人段××证实,他们银行一共给付建勇邮寄三次信用卡缴款通知书,两次挂号信,一次特快专递,挂号信寄到付XX单位XX市广播电视局,特快专递邮寄到新郑市新建路XX巷XX号。
 
4、书证,被告人付XX在中国光大银行办了的信用卡登记表。
 
5、书证,被告人付XX使用信用卡帐户信息及消费明细欠款为本金77930.23元。
 
6、书证,中国光大银行对被告人付XX催收记录报告及信用卡缴费通知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建勇持信用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多次催缴超过三个月拒不归还,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持信用卡,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为数额较大,应当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二万元至二十万元。对被告人付XX应在上述法定刑幅度以内判处刑罚。
 
被告人付XX勇在判决宣告前,已向持卡银行缴纳欠款及利息,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犯罪行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付XX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XX
 
人民陪审员 沈XX
 
人民陪审员 吴XX
 
二Ο一一年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罗XX

【案例总结】

我们在使用信用卡的时候,会觉得信用卡诈骗与我们并不相关,但如果个人在使用信用卡时不按期还款,甚至将手机关机躲避催讨,将会涉及到信用卡恶意透支,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长期拖欠可能会被银行告上法庭从而承担刑事责任的。

以上就是《信用卡诈骗罪立案标准、量刑标准、司法解释》的全部内容,如有相关法律问题需要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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