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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那么故意毁坏财物罪可以自诉吗?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免诉条件有哪些?为了帮您解答这些问题,法议网小编特意整理了相关内容,希望看完后能够帮助到您。

故意毁坏财物罪可以自诉吗?

一、故意毁坏财物罪可以自诉吗?


故意毁坏财物罪属于公诉案件,不能自诉。

我国刑法对自诉案件的分类如下: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1》33条规定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案【刑法275条】,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达5000元以上的

(二)故意毁坏公私财物3次以上的

(三)纠集3人以上公然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严重情形的

因此,如果故意毁坏公私财物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则参照上述标准会被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责

如果不够追究刑责的,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49条追究行政责任。

无论是追究刑事责任还是追究行政责任,都必须依法赔偿受害人。

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免诉条件

二、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免诉条件有哪些?

根据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具有以下三种情形:
 
1、法定不起诉(绝对不起诉)
 
法定不起诉,是指《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1款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本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这种情形我们称之为绝对不起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法定不起诉适用于以下六种情形: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中国刑法把情节分为定罪的界限的定罪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来理解,如果某行为虽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能认为是犯罪。既然不是犯罪,而是一般违法行为,人民检察院当然不能提起诉讼,作出起诉决定。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刑法规定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不再追诉,主要是因为犯罪分子对社会已无危害,没有必要再对他追究刑事责任。中国《刑法》第87、88、89条对追诉时效有具体规定。犯罪已过追诉时效不予起诉,这是近代世界刑事诉讼法普遍适用的原则。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特赦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中共中央或国务院的建议,经过审议决定,由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在中国,凡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对特定犯罪人免除刑罚的,公安机关不得立案侦查,检察机关也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撤回告诉的
 
中国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有四种,侮辱诽谤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和侵占。这些案件涉及的主要是公民个人的权益,如婚姻、名誉等,实质上是公民个人的私权,是否追究加害者的刑事责任由公民个人自行决定。

对于这些案件,如果被害人及其他有告诉权的人不提出告诉,或者提出告诉后又撤回告诉的,人民检察院依法作不起诉处理。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意味着失去了追究刑事责任的对象,追究其刑事责任已没有任何实际意义,故刑事诉讼活动没必要继续进行下去,因此,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就此终止刑事诉讼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2、酌定不起诉(相对不起诉)
 
《刑事诉讼法》第173条第2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相似于国外学者的“微罪不起诉”,笔者认为这样称谓能体现其性质,还是比较科学的。从刑事诉讼法规定看,酌定不起诉的适用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二是犯罪行为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照刑法规定,以下几种情形可以适用这种不起诉:
 
(1)犯罪嫌疑人在中国领域外犯罪,依照中国刑法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事处罚的(《刑法》第10条);
 
(2)犯罪嫌疑人又聋又哑,或者是盲人的(《刑法》第19条);
 
(3)犯罪嫌疑人因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过当而犯罪的(《刑法》第20条、第21条)
 
(4)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刑法》第22条)
 
(5)在犯罪过程中自动中止犯罪或者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没有造成损害的(《刑法》第24条)
 
(6)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刑法》第27条)
 
(7)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刑法》第28条)
 
(8)犯罪嫌疑人自首或有重大立功表现(《刑法》第67条、第68条),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也可以不作出起诉决定,在确认犯罪嫌疑人有上述情形之一后,还必须在犯罪情节轻微的前提条件下才能考虑适用不起诉。

即人民检察院要根据犯罪嫌疑人的年龄、犯罪目的和动机、犯罪手段、危害后果、悔罪表现以及一贯表现等进行综合考虑,只有在确实认为不起诉比起诉更为有利时,才能做出不起诉决定。有的学者将其解释为“酌定不起诉”,把“应当不起诉”称为“法定不起诉”。
 
3、证据不足不起诉
 
《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4款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的,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做出不起诉的决定。

这种不起诉的适用前提是案件必须经过补充侦查。这里需要指出,所谓“可以”做出不起诉决定,并不意味着检察机关有权在起诉与否之间做出自主选择,因为证据不足属于不具备起诉条件的情况,因而不能提出起诉。

在此意义上,所谓“可以”一词的表述并不准确,科学的含义是“应当”。
 
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规则》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或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属于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可以做出不起诉决定:
 
(1)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的;
 
(2)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的
 
(3)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
 
(4)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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