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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是否应为死刑犯做无罪辩护

死刑辩护


死刑辩护调查取证的规定具体e799bee5baa6e997aee7ad94e59b9ee7ad9431333366303765如下:
第五十二条对于符合本指导意见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情形之一的,辩护律师应当向法院提供相关证据线索,及时申请法院进行调查。必要时,也可以由律师自行调查。
第五十三条对于符合本指导意见第二十五至第三十四条情形之一的,辩护律师应当向法院提供相关证据线索,申请法院进行调查。必要时,也可以由律师自行调查。
第五十四条对于公诉方拟出示的鉴定结论,辩护律师可以申请法院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法院无正当理由拒绝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的,辩护律师可以委托相关专家对鉴定结论进行评估。
第五十五条辩护律师可以亲赴现场,就现场情况对勘验检查笔录中记载的情况进行核实,进一步审核案内其他证据的真实性。
第五十六条在征得人民法院同意的情况下,辩护律师可以向证人、被害人进行调查核实。在征得人民法院同意的情况下,辩护律师可以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对控方证人进行调查核实时,辩护律师应当首先让其书写亲笔证词,然后对证人的亲笔证词进行审核,并制作审核笔录辩护律师应当将控方证人、被害人的亲笔证词、审核笔录、证明证人身份的材料以及录音、录像一并提交法院。控方证人、被害人改变证言、陈述的,辩护律师可以提请法院通知证人、被害人出庭作证。
第五十七条辩护律师发现被告人及其近亲属有协助侦破案件、调查证据等行为的,应当及时收集并固定相关证据,或申请人民法院调取。
第五十八条辩护律师应当及时向被告人近亲属告知退赃的法律意义。经被告人同意,被告人近亲属代为退赃的,辩护律师应当及时收集并固定相关证据,或申请人民法院调取。
第五十九条被告人及其近亲属积极赔偿、安抚被害人一方而取得谅解的,辩护律师应当劝说被害人一方签署和解协议。
第六十条对于收集的有关被告人无罪、从轻、减轻处罚的证据材料,辩护律师应当及时向法院提交。
死刑辩护调查取证的规定?

死刑辩护


首先、确定案件性质,确定案件罪名,根据此罪名确定是否可能判死刑。所有规定的死刑处罚的刑法罪名,只要触犯了,都存在被判处死刑的可能。之所以说存在可能,而不是绝对的,是因为有量刑情节。最终宣告是死刑,死缓,还是更轻一点的处罚,都要取决于量刑情节。罪名前提,也是基础。
其次、案件情节,确定量刑情节,根据此情节确定是否必须立即执行。这里所说的量刑情节是指犯罪手段,造成的危害结果。如果犯罪手段非常残忍,社会危害后果非常严重,那量刑就会向死刑立即执行方向去,如果犯罪手段不是很残忍,社会危害后果不是非常严重,那么就可能不向死刑立即执行方向去,而是向死缓方向偏。譬如说一个杀人恶魔被亲人给大义灭了。大义灭亲之人虽说也杀了人,他的社会危害性明显的比杀人恶魔要小很多,与杀人恶魔相比,大义灭亲之人就不应该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再譬如说,人和人的生命价值是同等的,但是人和人的社会价值是不同的,杀害对社会贡献很大的人和杀害对社会贡献不大甚至没有贡献的人,相比之下,杀害对社会贡献很大的人的罪犯则应当被判死刑立即执行,后者则就有不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考虑空间。再譬如说,一个杀了很多人的罪犯和一个只杀过一个人的罪犯相比,后者就有不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空间。如果有其他的自首、立功、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等等量刑情节的更应该考虑死刑的适用问题(这里只是举例侵害生命权益的犯罪)。#p#分页标题#e#
第三、再犯可能性,以此来巩固量刑情节部分的观点,是否必须立即执行死刑。刑法的目的是保护法益。通过预防犯罪和打击犯罪来实现的。预防犯罪包括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特殊预防是指预防犯罪人重新犯罪,一般预防是指预防社会上的不稳定分子走上犯罪道路。打击犯罪只是在法益被侵害之后,对侵害法益的行为作出的处罚以便对其他人以警示,仍然是在预防犯罪。如果对触犯死刑的人的处罚能够起到打击犯罪的效果,并起到特殊预防的效果,那么刑法的目的也就算是达到了。因为刑罚的严厉性并不是表现在刑法的严酷性上,而是表现在刑罚的不可避免上。另外,生命权是最高的权利,既然要尊重和保障人权,就必须在死刑案件适用上具体体现出来。那就是可杀可不杀的人不杀!因为犯罪人触犯了死刑,对刑法保护的法益严重侵害,如果对其不区分情况的均处以死刑,则实际上追求的是一种同态复仇,对等报复。这并非刑法的目的所在!
【审查起诉阶段】
会见犯罪嫌疑人,查阅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调查取证,提出辩护意见。
请问死刑案件怎么辩护

死刑辩护


首先、确定案件性质,确定案件罪名,根据此罪名确定是否可能判死刑。所有规定的死刑处罚的刑法罪名,只要触犯了,都存在被判处死刑的可能。之所以说存在可能,而不是绝对的,是因为有量刑情节。最终宣告是死刑,死缓,还是更轻一点的处罚,都要取决于量刑情节。罪名前提,也是基础。
其次、案件情节,确定量刑情节,根据此情节确定是否必须立即执行。这里所说的量刑情节是指犯罪手段,造成的危害结果。如果犯罪手段非常残忍,社会危害后果非常严重,那量刑就会向死刑立即执行方向去,如果犯罪手段不是很残忍,社会危害后果不是非常严重,那么就可能不向死刑立即执行方向去,而是向死缓方向偏。譬如说一个杀人恶魔被亲人给大义灭了。大义灭亲之人虽说也杀了人,他的社会危害性明显的比杀人恶魔要小很多,与杀人恶魔相比,大义灭亲之人就不应该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再譬如说,人和人的生命价值是同等的,但是人和人的社会价值是不同的,杀害对社会贡献很大的人和杀害对社会贡献不大甚至没有贡献的人,相比之下,杀害对社会贡献很大的人的罪犯则应当被判死刑立即执行,后者则就有不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考虑空间。再譬如说,一个杀了很多人的罪犯和一个只杀过一个人的罪犯相比,后者就有不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空间。如果有其他的自首、立功、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等等量刑情节的更应该考虑死刑的适用问题(这里只是举例侵害生命权益的犯罪)。#p#分页标题#e#
第三、再犯可能性,以此来巩固量刑情节部分的观点,是否必须立即执行死刑。刑法的目的是保护法益。通过预防犯罪和打击犯罪来实现的。预防犯罪包括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特殊预防是指预防犯罪人重新犯罪,一般预防是指预防社会上的不稳定分子走上犯罪道路。打击犯罪只是在法益被侵害之后,对侵害法益的行为作出的处罚以便对其他人以警示,仍然是在预防犯罪。如果对触犯死刑的人的处罚能够起到打击犯罪的效果,并起到特殊预防的效果,那么刑法的目的也就算是达到了。因为刑罚的严厉性并不是表现在刑法的严酷性上,而是表现在刑罚的不可避免上。另外,生命权是最高的权利,既然要尊重和保障人权,就必须在死刑案件适用上具体体现出来。那就是可杀可不杀的人不杀!因为犯罪人触犯了死刑,对刑法保护的法益严重侵害,如果对其不区分情况的均处以死刑,则实际上追求的是一种同态复仇,对等报复。这并非刑法的目的所在!
【审查起诉阶段】
会见犯罪嫌疑人,查阅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调查取证,提出辩护意见。
死刑辩护的主要辩护点有哪些,如何进行死刑辩护
首先、确定案件性质,确定案件罪名,根据此罪名确定是否可能判死刑。所有规定的死刑处罚的刑法罪名,只要触犯了,都存在被判处死刑的可能。之所以说存在可能,而不是绝对的,是因为有量刑情节。最终宣告是死刑,死缓,还是更轻一点的处罚,都要取决于量刑情节。罪名前提,也是基础。
其次、案件情节,确定量刑情节,根据此情节确定是否必须立即执行。这里所说的量刑情节是指犯罪手段,造成的危害结果。如果犯罪手段非常残忍,社会危害后果非常严重,那量刑就会向死刑立即执行方向去,如果犯罪手段不是很残忍,社会危害后果不是非常严重,那么就可能不向死刑立即执行方向去,而是向死缓方向偏。譬如说一个杀人恶魔被亲人给大义灭了。大义灭亲之人虽说也杀了人,他的社会危害性明显的比杀人恶魔要小很多,与杀人恶魔相比,大义灭亲之人就不应该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再譬如说,人和人的生命价值是同等的,但是人和人的社会价值是不同的,杀害对社会贡献很大的人和杀害对社会贡献不大甚至没有贡献的人,相比之下,杀害对社会贡献很大的人的罪犯则应当被判死刑立即执行,后者则就有不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考虑空间。再譬如说,一个杀了很多人的罪犯和一个只杀过一个人的罪犯相比,后者就有不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空间。如果有其他的自首、立功、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等等量刑情节的更应该考虑死刑的适用问题(这里只是举例侵害生命权益的犯罪)。#p#分页标题#e#
第三、再犯可能性,以此来巩固量刑情节部分的观点,是否必须立即执行死刑。刑法的目的是保护法益。通过预防犯罪和打击犯罪来实现的。预防犯罪包括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特殊预防是指预防犯罪人重新犯罪,一般预防是指预防社会上的不稳定分子走上犯罪道路。打击犯罪只是在法益被侵害之后,对侵害法益的行为作出的处罚以便对其他人以警示,仍然是在预防犯罪。如果对触犯死刑的人的处罚能够起到打击犯罪的效果,并起到特殊预防的效果,那么刑法的目的也就算是达到了。因为刑罚的严厉性并不是表现在刑法的严酷性上,而是表现在刑罚的不可避免上。另外,生命权是最高的权利,既然要尊重和保障人权,就必须在死刑案件适用上具体体现出来。那就是可杀可不杀的人不杀!因为犯罪人触犯了死刑,对刑法保护的法益严重侵害,如果对其不区分情况的均处以死刑,则实际上追求的是一种同态复仇,对等报复。这并非刑法的目的所在!
【审查起诉阶段】
会见犯罪嫌疑人,查阅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调查取证,提出辩护意见。
犯罪嫌疑人何时可以自行辩护,死刑犯人能自行辩护吗
死刑犯拒绝辩护如何处理:
《刑事诉讼法》第39条规定:“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可以拒绝辩护人继续为他辩护,也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
  《最高法院解释》第36条规定:“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一)盲、聋、哑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二)开庭审理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三)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第38条规定“被告人坚持自己行使辩护权,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被告人具有本解释第三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但被告人需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为其另行指定辩护人。”第165条规定:“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的,应当同意,并宣布延期审理。被告人要求人民法院另行指定辩护律师,合议庭同意的,应当宣布延期审理。重新开庭后,被告人再次当庭拒绝重新委托的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律师为其辩护的,合议庭应当分别情形作出处理:(一)被告人是成年人的,可以准许。但被告人不得再另行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也不再另行指定辩护律师,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二)被告人具有本解释第三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予准许。依照本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本条第一、二款规定另行委托、指定辩护人或者辩护律师的,自案件宣布延期审理之e69da5e6ba90e799bee5baa6e79fa5e9819331333337613930日起至第十日止,准备辩护时间不计入审限。”#p#分页标题#e#
  对于该规定
  (一)非应当指定辩护的被告人(非6种人)拒绝辩护(1个应当 1个可以准许)
  非应当指定辩护的被告人(非6种人)拒绝辩护,包括因经济困难等原因人民法院为其指定辩护人和被告人自己委托辩护人的,如果被告人第一次拒绝辩护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这种情况下,被告人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而且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被告人另行委托;再次拒绝的,可以准许,但是只能自行辩护(重新开庭后,被告人再次当庭拒绝重新委托的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律师为其辩护的,合议庭应当分别情形作出处理:(一)被告人是成年人的,可以准许。但被告人不得再另行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也不再另行指定辩护律师,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
  (二)应当指定辩护的被告人(6种人)拒绝辩护
  应当指定辩护的被告人(6种人),第一次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1个应当 1个不予或者不应当),如果有正当理由,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如果没有正当理由,人民法院不予准许。人民法院准许时,被告人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在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情况下,由于是应当指定辩护,因而人民法院应当为其另行指定辩护人。重新开庭后再次拒绝的,无论有无理由,都不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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