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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辩护的主要辩护点有哪些,如何进行死刑辩护

死刑辩护


刑事辩护律师认为主要可以从以下方面来把握。
一、被告人是否有法定从轻或减轻的情节。这是一个辩护律师在接案时首先应该注意的问题。比如自首、立功、未成年人、精神病人、未遂等。但特别要注意,因为现行的法庭审理很少有公安机关的人参加,因此公安机关的到案证明也就成了认定自首的关键。另外未成年的问题,因为有些农村是按照农历上的户口,这时认定未成年时要注意这方面的证据。
二、被告人是否有酌定从轻或减轻的情形。主要有退赔赃款、民事赔偿、悔罪表现、积极坦白罪行、初犯等。
三、伤害类犯罪的被害人是否有过错。
四、口供是否有刑讯逼供的情形。
五、证人的证言之间的矛盾点。
六、是否有必要对鉴定结论进行重新鉴定。
七、书证物证的原始性。
八、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的办案程序是否违法。
死刑犯拒绝辩护怎么处理

死刑辩护


在可能被判处死刑的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作为被告人自暴自弃,或是因为经济条件,或是自知已犯大错不可挽回等原因,拒绝辩护的现象时有出现。当被告人拒绝辩护时,该怎样处理,不仅是被告人的近亲属需要考虑的问题,也是法院需要处理的问题。
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必须有辩护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在拒绝辩护时,人民法院是必须为其制定律师进行辩护的。尽管原则上犯罪嫌疑人作为被告,是享有独立、完整、无理由限制的拒绝辩护权,但这个该项诉讼权e799bee5baa6e997aee7ad94e78988e69d8331333363383963利的行使不是绝对的,为了充分保障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能正确、全面行使法律赋予的辩护权利,法律设置了强制辩护制度。通俗讲,就是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必须有辩护人,该辩护人可以是自行委托的,也可以是法院指定的辩护律师。
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解决辩护,法院如何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律师为其辩护,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但被告人需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为其另行指定辩护律师。
在重新开庭后,被告人再次当庭拒绝重新委托的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律师为其辩护的,法院不予准许。
也就是说,在刑事诉讼中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第一次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律师为其辩护的,如果有正当理由,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如果没有正当理由,人民法院不予准许。人民法院准许时,被告人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在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为其另行指定辩护律师。重新开庭后,被告人再次拒绝辩护的,无论有无理由,法院都不予准许,继续由指定的辩护律师进行辩护。#p#分页标题#e#
犯罪嫌疑人作为被告人时,在可能被判处死刑的刑事诉讼中,实际上是不能拒绝辩护的,无论犯罪嫌疑人愿不愿意,法院最终都会制定辩护律师的。因此,我们建议最妥当的是委托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协助进行刑事诉讼,能更好地维护当事人利益。
请问死刑案件怎么辩护

死刑辩护


刑事辩护律师认为主要可以从以下方面来把握。
一、被告人是否有法定从轻或减轻的情节。这是一个辩护律师在接案时首先应该注意的问题。比如自首、立功、未成年人、精神病人、未遂等。但特别要注意,因为现行的法庭审理很少有公安机关的人参加,因此公安机关的到案证明也就成了认定自首的关键。另外未成年的问题,因为有些农村是按照农历上的户口,这时认定未成年时要注意这方面的证据。
二、被告人是否有酌定从轻或减轻的情形。主要有退赔赃款、民事赔偿、悔罪表现、积极坦白罪行、初犯等。
三、伤害类犯罪的被害人是否有过错。
四、口供是否有刑讯逼供的情形。
五、证人的证言之间的矛盾点。
六、是否有必要对鉴定结论进行重新鉴定。
七、书证物证的原始性。
八、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的办案程序是否违法。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可以询问被告人,辩护...
在可能被判处死刑的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作为被告人自暴自弃,或是因为经济条件,或是自知已犯大错不可挽回等原因,拒绝辩护的现象时有出现。当被告人拒绝辩护时,该怎样处理,不仅是被告人的近亲属需要考虑的问题,也是法院需要处理的问题。
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必须有辩护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在拒绝辩护时,人民法院是必须为其制定律师进行辩护的。尽管原则上犯罪嫌疑人作为被告,是享有独立、完整、无理由限制的拒绝辩护权,但这个该项诉讼权e799bee5baa6e997aee7ad94e78988e69d8331333363383963利的行使不是绝对的,为了充分保障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能正确、全面行使法律赋予的辩护权利,法律设置了强制辩护制度。通俗讲,就是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必须有辩护人,该辩护人可以是自行委托的,也可以是法院指定的辩护律师。
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解决辩护,法院如何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律师为其辩护,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但被告人需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为其另行指定辩护律师。
在重新开庭后,被告人再次当庭拒绝重新委托的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律师为其辩护的,法院不予准许。#p#分页标题#e#
也就是说,在刑事诉讼中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第一次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律师为其辩护的,如果有正当理由,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如果没有正当理由,人民法院不予准许。人民法院准许时,被告人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在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为其另行指定辩护律师。重新开庭后,被告人再次拒绝辩护的,无论有无理由,法院都不予准许,继续由指定的辩护律师进行辩护。
犯罪嫌疑人作为被告人时,在可能被判处死刑的刑事诉讼中,实际上是不能拒绝辩护的,无论犯罪嫌疑人愿不愿意,法院最终都会制定辩护律师的。因此,我们建议最妥当的是委托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协助进行刑事诉讼,能更好地维护当事人利益。
死刑犯人能否不委托辩护律师,自行辩护?
1、在法院未判决前,刑事案被告人都应该是“犯罪嫌疑人”。死刑犯是一类特别的罪犯。死刑,也叫生命刑、极刑,是法律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它是维护国家统治的一种最严厉的刑罚方法。死刑犯则是指国家的审判机关判处死刑的犯罪人。在我国,死刑包括立即执行和缓期二年执行两种。
2、死刑犯,是法院依法律为准绳,以罪犯嫌疑人的所犯下的罪行证据剥夺了他的生命权。但是,夺取的只是他的生命权,他还应该拥有其他的权利不受侵害,如: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权(执行前不许对死刑犯进行虐待)、申诉控告检举立功权、遗产继承和处理权、会见亲友权、尸体器官处理权、生活保障权、被执行人道权等。
3、为死刑犯进行辩护的意义:除了保障死刑犯生命权之外的其他权利外,更重要的是体现法律的公正,从犯罪原因来分析,犯罪是一种社会现象,一般而言,犯罪的发生,是个人的、社会的、环境的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强调死刑犯的权利,反映了犯罪的一种社会责任。也表明社会应承担一定的义务。不少死刑犯的犯罪,除了自身原因外,也是多种客观社会条件产生的结果,如制度的不健全、经济的贫困、失业、教育的缺乏等等。不能把死刑犯的犯罪行为全都归为犯罪人个人。依此观之,人道地对待死刑犯,保障其应得之权利,也是社会对自身缺陷的一种反省。
4、防止冤假错案:确实的给死刑犯嫌疑人提供辩护,保障公诉与审判的正确性,防止造成冤假错案,如:20年前的内蒙呼格吉勒图案,21年前的河北聂树斌冤案,都是没有确实保障嫌疑人的权利造成的冤假错案,那时的案件处理许多都是遵循有罪推定(有罪类推)原则,,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法制建设的改革,我们国家的法律在审判罪犯嫌疑人倡导“无罪推定”原则,无罪推定,又可称为无罪类推(与有罪类推相对应),简单地说是指任何人在未经依法判决有罪之前,应视其无罪。除以上内容外,无罪推定还包括:被告人不负有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被告人提供证明有利于自己的证据的行为是行使辩护权的行为,不能因为被告人没有或不能证明自己无罪而认定被告人有罪。无罪推定原则是现代法治国家刑事司法通行的一项重要原则,是国际公约确认和保护的基本人权,也是联合国在刑事司法领域制定和推行的最低限度标准之一。无罪推定强调的是如果没有充分、确凿、有效的证据证实被告人有罪,就应推定其无罪。#p#分页标题#e#
5、犯罪嫌疑人的权利:无罪推定理论:“在法官判决之前,一个人是不能被称为罪犯的。只要还不能断定他已经侵犯了给予他公共保护的契约,社会就不能取消对他的公共保护。”因此,死刑嫌疑犯委托律师进行辩护是基于法律赋予被告人的基本权利,律师也是也是为当事人委托应尽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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