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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票据纠纷


票据支付地是指票据上载明的付款地,票据上未载明付款地的,汇票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本票出票人的营业场所,支票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营业场所所在地为票据付款地。代理付款人即付款人的委托代理人,是指根据付款人的委托代为支付票据金额的银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
第七条 因非票据权利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法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六十一条 票据保证无效的,票据的保证人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六十七条 依照票据法第十四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伪造、变造票据者除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行政责任外,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伪造签章者不承担票据责任。
第六十八条 对票据未记载事项或者未完全记载事项作补充记载,补充事项超出授权范围的,出票人对补充后的票据应当承担票据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出票人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六十九条 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未能识别出伪造、变造的票据或者身份证件而错误付款,属于票据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重大过失”,给持票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向伪造者、变造者依法追偿。
票据纠纷适用哪些法律

票据纠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执行票据纠纷案件时,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票据,经当事人申请并提供担保,可以依法采取保全措施或者执行措施:  (一)不履行约定义务,与票据债务人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票据当事人所持有的票据;  (二)持票人恶意取得的票据;  (三)应付对价而未付对价的持票人持有的票据;  (四)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而用于贴现的票据;  (五)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而用于质押的票据;  (六)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有其他情形的票据。  票据权利的保全方式,包括票据提示、作成拒绝证书、中断时效等。  1、按期提示票据。持票人在法定期间内提示票据行使票e799bee5baa6e79fa5e98193e58685e5aeb931333363373233据权利,就是保全票据权利的方式之一,我国票据法明确规定持票人只有在法定期间内提示票据请求付款被拒绝的,方可行使追索权;期前追索的进行也以按期提示请求承兑被拒绝为条件之一。  2、作成拒绝证书。我国票据法规定,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而在持票人提示承兑或者提示付款被拒绝时,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必须出具证明。  3、中断时效。一般说来,与普通民事债权相同,诉讼可以中断时效,保全票据权利。#p#分页标题#e#
票据纠纷由哪个法院管辖

票据纠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执行票据纠纷案件时,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票据,经当事人申请并提供担保,可以依法采取保全措施或者执行措施:  (一)不履行约定义务,与票据债务人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票据当事人所持有的票据;  (二)持票人恶意取得的票据;  (三)应付对价而未付对价的持票人持有的票据;  (四)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而用于贴现的票据;  (五)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而用于质押的票据;  (六)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有其他情形的票据。  票据权利的保全方式,包括票据提示、作成拒绝证书、中断时效等。  1、按期提示票据。持票人在法定期间内提示票据行使票e799bee5baa6e79fa5e98193e58685e5aeb931333363373233据权利,就是保全票据权利的方式之一,我国票据法明确规定持票人只有在法定期间内提示票据请求付款被拒绝的,方可行使追索权;期前追索的进行也以按期提示请求承兑被拒绝为条件之一。  2、作成拒绝证书。我国票据法规定,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而在持票人提示承兑或者提示付款被拒绝时,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必须出具证明。  3、中断时效。一般说来,与普通民事债权相同,诉讼可以中断时效,保全票据权利。
怎么处理票据纠纷问题?
票据支付地是指票据上载明的付款地,票据上未载明付款地的,汇票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本票出票人的营业场所,支票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营业场所所在地为票据付款地。代理付款人即付款人的委托代理人,是指根据付款人的委托代为支付票据金额的银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
第七条 因非票据权利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法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六十一条 票据保证无效的,票据的保证人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六十七条 依照票据法第十四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伪造、变造票据者除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行政责任外,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伪造签章者不承担票据责任。
第六十八条 对票据未记载事项或者未完全记载事项作补充记载,补充事项超出授权范围的,出票人对补充后的票据应当承担票据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出票人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六十九条 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未能识别出伪造、变造的票据或者身份证件而错误付款,属于票据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重大过失”,给持票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向伪造者、变造者依法追偿。#p#分页标题#e#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于2000年2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02次会议通过。自2000年11月21日起施行。截止目前仍然有效。
下边是中国法院网法律文库里对于该司法解释文号、发布日期、生效失效日期的标注,证明目前仍然有效: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法释[2000]32号
【发布日期】2000-11-14
【生效日期】2000-11-2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0年2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0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11月21日起施行。

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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