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问题引发的纠纷案件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承包人按照国家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完成并提交建设成果,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工程质量合格在先,工程价款结算置后,验收合格之前的工程价款,属于未到期的债权。工程质量不合格,经整改仍不合格的,不能支付工程款,已经支付的,应当以不当得利返还。所以,保障工程质量,是承包人的铁定义务。
一、常见承包人应当承担工程质量责任情况
1、偷工减料,或者因材料不合格导致工程质量不合格;
2、未按图施工,未按施工技术标准施工;
3、工人技能太差、质量管理粗放;
4、对于甲供材料,未经检验合格或者明知不合格而使用;
5、对于设计方案和图纸,应当能够判断其缺陷,没有判断或者没有提出;
6、承包人不具备施工资质,因资金、技术、设备、管理造成工程质量问题,等等。
二、常见发包人应当承担质量责任的情况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一)提供的设计有缺陷;
(二)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e799bee5baa6e59b9ee7ad9431333363393733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三)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
承包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这里所说承包人的过错是指:
1、承包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工程设计缺陷,没有提出,继续施工的;
2、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或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未进行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仍然使用的;
3、对发包人提出的违反法律、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规定,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不予拒绝的。
因勘察、设计造成的工程质量缺陷,属于承包人的免责范围,应当由发包人先对承包人承担责任,再由发包人依据约定向勘察、设计方主张权利。
三、建设工程质量责任的处理办法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一条的规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第三条规定“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p#分页标题#e#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据此,承包人应当承担的质量缺陷责任是
1、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并承担相关费用;因此建造成逾期交付的,承担违约金或者因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2、承包人拒绝修理或返工、改建的,发包人可以减少支付工程价款。减少工程款的数额,应相当于因整改需要支出的费用、因整改逾期竣工承包人应当支付的违约金或者因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3、整改以后仍不合格或者质量缺陷属于不可修复的,不支付工程价款;已经支付的,按照不当得利返还。
四、法律依据及相关案例:
发包人应当承担工程质量责任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建筑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建筑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建筑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第五十九条规定:“建筑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一条的规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三条规定“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此条款明确规定,“建筑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建筑企业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另外,《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建筑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五、免除承包人质量责任,发包人应当承担工程质量的法律规定#p#分页标题#e#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规定:“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一)提供的设计有缺陷;
(二)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如何处理工程质量纠纷
建筑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方法通常是:
(1)事故发生后,及时组织相关部门调查、分析事故原因,以确定事故的范围、性质和影响等,为正确处理提供依据,调zd查要全面、准确、客观,并写出调查报告。
(2)根据事故调查报告所提供的事故原因分析及对工程影响程度,论证该质量事故是否需要处理和如何处理。因为内有些质量缺陷虽然超出了设计要求和质量标准,但经过具体分析、计算和论证,认为对建筑整体质量无大碍,可以不作处理,比如:有的结构构件发生错位,但不影响使用要求,可以不作处理,但要引以为戒;混凝土试块强度偏低,但用回弹仪测试后实体可达到设计要求,可不作处理;某些质量缺容陷,如轻微蜂窝、麻面等,可通过后续抹灰、刮腻子等工序进行弥补;有的构件截面尺寸不足,但经设计复核验算仍能满足承载力要求,可不处理。
建设工程质量纠纷如何处理
建设工程质量风险:系统分析与应对建议-工保网
风险是指未来损失的不确定性,工程质量风险即指工程质量实际与期望偏离可能造成未来损失的不确定性。其贯穿于工程建造及使用全程,且易与工程履约风险、安全生产风险等相互关联形成相关分布的灾害链,对于整个工程影响深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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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地识别、评估、分析、预测和控制建筑工程质量风险,保障工程质量风险处于安全可控状态,是各风险关联方都需直面的命题。由于风险由风险因素、风险事件(或称风险事故)和风险损失三个要素构成,故下文将从这三个维度展开分析工程质量风险,并对风险应对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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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程质量风险因素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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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风险的发生是诸多风险因素和其他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按照来源,其风险因素可以分为环境、经济、技术、合同四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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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环境方面看,地下条件(即地质、地基、地下水及土壤条件)、水文气象条件、周边环境(包括地下管线、构筑物、建筑物等)、等环境因素对工程质量的影响具有复杂性、多变性,需充分利用有利因素,并预防和防治不利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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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经济方面看,宏观经济形势、金融市场因素、财政税收政策、生产要素价格以及资金、劳动力、劳动生产率等风险因素存在错综复杂的内在关系及环环相扣的交叉关系,也使工程质量风险显示出多层次特征。#p#分页标题#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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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技术方面看,技术规范、技术协调以及规划人员、勘察人员、设计人员、施工人员、监理人员的技术水平都会直接影响建筑工程质量;从合同方面看,合同的签订及履行方面的风险包括合同缺陷、合同欺诈、阴阳合同、非法转包等。技术因素与合同因素交错造成了图纸设计、建筑材料、机械设备、施工工艺、项目管理等方面的质量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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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程质量风险事件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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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对工程质量可能造成的事故即工程质量问题,一般可以分为工程质量缺陷、工程质量事故两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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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工程质量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按照严重程度,工程质量缺陷可分为轻微缺陷、使用缺陷和危及承载力缺陷三种。如在北京市2019年受理的291件质量投诉中,焦点质量问题包括房屋装饰装修改造缺陷问题、房屋渗漏、房屋墙地面裂缝及空鼓问题,基本属于前两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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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工程质量事故是指由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工程质量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使工程产生结构安全、重要使用功能等方面的质量缺陷,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根据工程质量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其可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个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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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因素往往是产生质量缺陷的直接或间接原因,质量缺陷又往往是造成质量事故的直接或间接原因——前者不断量变,且相互促进、相互影响,最终超出承受水平范围形成后者,质变结果的经济损失更大、严重程度更甚。遵循这一工程质量风险形成机制,风险管理者应在全面识别建筑工程质量风险因素的基础上,使用风险预测方法进行动态评估与实时监控,而后在风险处于高危状态时对风险事件进行改善,合理选择风险规避、风险控制、风险自留、风险分散、风险转移等应对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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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工程质量风险损失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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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风险造成的损失通常包括建筑物损失、财产损失、人身损失、间接损失、精神损失。工程质量风险损失是工程质量风险事件的直接或间接结果,其来源涉及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结构倒塌等工程质量事故,以及工程质量缺陷被发现而对工程进行复位纠偏、加固补强等补救措施和返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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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控制、减少、预防工程质量风险造成的损失,我国除运用落实工程质量责任等行政手段,以及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事后处理等技术手段外,还着重使用保险这一经济手段调节建筑市场:工程质量保险是对工程质量风险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维修或重置的保险,由能够转移工程质量风险、落实质量责任的一系列保险产品组成,包括施工期间的建筑工程一切险和安装工程一切险、缺陷责任期内的工程质量保证保险、缺陷责任期后的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以及相关职业责任保险。#p#分页标题#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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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如国务院转发住建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所强调,“组织开展工程质量保险试点,加快发展工程质量保险”是完善管理体制的重要一环,此外还需从改革工程建设组织模式、完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等入手,建立健全工程质量风险管控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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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因素引发风险事件,风险事件导致风险损失。对于风险管理者而言,首先应抓住工程质量风险因素这一引起或增加风险事件发生的机会、扩大损失幅度的原因和条件,而后应着力规避风险事件这一造成损失的媒介,最后应多措并举弥补风险损失、避免其进一步扩大,从这三点出发转移、分担、防范和化解工程质量风险。
建设工程质量纠纷相关几个法律问题
一、证据收集与保全 建设工程质量纠纷案,其证据的收集有其特殊性。 1.施工现场的证据收集,应当考虑证据的来源。 证据的固定方式与保全方式,因为施工现场随时间的推移,有些现场会被覆盖或破坏,而且有些招 、摄影的背景很难区分现场的实际位置。除了摄像、拍照,还可以采用封样方式,比如工地用料、木材、钢材、墙砖、水泥等,可现场封样。 2.制作调查笔录、 通过对施工人员、项目部管理人员或驻工地代表、监理人员、材料管理员、鉴定人员的走访调查,寻找对当事人有利的书面证据。 3.工商查档的方式。 可以了解施工企业的资质及经营业绩,对于合同的有效性、法律文书的执行及诉讼的主体资格具有重要意义。 4.收集一切可能收集到的书面证据。如合同,补充合同,备忘录,现场签证,开工令。设计变更通知书,隐蔽工程验收证明书,(材料)送货回单,施工日志,基础验收,中间验收,竣工验收的证明,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往来函件及律师公函,质监部门发出的整改通知等。 二、合同要素 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对案件的审理与判决具有决定性的意义。比如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工程款及支付方式、合同工期期限及逾期或顺延的规定、工程质量要求、隐蔽工程的验收及中间验收、竣工验收、违约责任的认定与赔偿、律师应当对这些合同要素进行分类,从中整理出对己方有利或不利的要素,然后进行分析,结合证据进行论证,以找到解决双方争议的突破口或切入点。 三、质量鉴定 在质量纠纷中,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关于质量是否合格或是否达到优良,往往各执一词。这样在诉讼中,质量检测部门的意见或权威机构的鉴定结论往往起到确定性作用。为此,在诉讼中,律师应当提请法院委托鉴定。并且应当向鉴定机构提供详尽的资料,比如双方设计变更的书面通知,现场签证,双方对三大材料价格的约定,对施工现场用水、用电的约定,对工期顺延的约定等等。 四、举证方式 向法庭举证,应当尽量提交能够相应印证或双方已书面确认的书证。而不应当提交难以自圆其说的书证。比如提交信函,还应当提交已经送达或已交邮的凭证,双方当事人代表签字的书证,应当同时提交这些代表有权签收的证据或构成代理的书证。另外,有些书证可以在对方当事人出示全部书证后再视情况提供 五、法律、法规检索 在向法院提交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文件前,应当对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进行检索,包括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做到使用法律上无懈可击。特别要注意新旧法规适用的期限及最高院的司法解释。 六、案件讨论制度与专家论证制度 建设工程案件专业性强,使用法规多,因此,律师承接建设工程质量纠纷案件,应当组织法学专家、工程专家、质监机构的工程师代表对案件进行研讨,对某些工程上的数据应当进行计算论证,比如楼板的荷载等因素。律师在获e799bee5baa6e59b9ee7ad9431333332643236得技术数据及专家意见后,才能理清案件的基本思路。 七、向法庭提交书面意见 尽管在庭审中代理人可以发表辩论意见,但代理人仍然应当将代理词等一些书面意见提交法庭。比如可以将工程中存在的质量问题及相应证书、合同中约定及实际支付的工程款进度、对方当事人违约的基本事实列成图标,提交法庭。使承办法官等一目了然地了解代理人希望表达的代理意见。这样能更好地表达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p#分页标题#e#
装修工程质量问题纠纷怎么处理
你可以一遍积极收集施工证据,一方面积极与发包方协商,一方面实施法律起诉。沈阳律师—刘政伟
另外可以申请工程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