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议网丨律师在线咨询_法律免费咨询服务平台

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开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抢夺犯罪之后犯罪嫌疑人享有依法获得辩护的权利,可以委托专业律师进行辩护,下面法议网小编就整理了一份抢夺罪辩护词,欢迎阅读。

抢夺罪辩护词

一、抢夺罪辩护词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xxx 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xx的委托,指派xxx律师担任其一审辩护人,出庭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在接受委托后,辩护人仔细查阅了本案全部案卷材料,会见了被告人xx,向其了解案情基本情况,并认真分析了检察机关的起诉书。通过参加刚才的法庭调查,听取了公诉人的公诉意见后,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xx犯抢夺罪的定性不持异议。为履行辩护人的职责,现就被告人xx的量刑部分,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1、被告人xx具有从轻、减轻处罚的法定情节。从庭审查明的事实和情节看,被告人xx在整个共同犯罪中所起到的只是辅助作用,应当认定为共同犯罪中的从犯。
 
从两被告人的供述和检察机关的起诉书中可以证明的基本事实:发生在2010年3月6日的系列抢夺案中,均是由同案犯xx所策划,提出抢夺犯罪的犯意,纠集被告人进行犯罪分工。而且抢夺所使用的摩托车也是xx专门为了犯罪,从刘府买来的。被告人xx在整个抢夺案中,完全听从xx的安排、指挥,在他们所共同实施的8次抢夺中,有7次都是xx驾车xx实施抢夺。xx利用、教唆没有社会经验、对法律无知的xx进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本案的主犯。
 
因此,辩护人认为在本案中xx在犯罪活动中并非起到主要、决定性的作用,即使在抢得财物后,从两被告的供述也可以证明,xx所分得的赃款也较xx少。其驾驶摩托车的行为所起的作用相对于被告xx较轻,应认定为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从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据此,恳请法庭对xx依法予以从轻、减轻处罚。
 
在两被告所实施的8起抢夺案中,根据两被告的供述和被害人xx的报案及检察机关的认定,2010年3月6日21时在本市禹会区玻璃设计院宿舍门前的抢夺,因被害人xx及时发现,而未能得逞。《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被告人xx属于初犯,偶犯。案发之前,被告人xx无任何犯罪前科,其本质是善良的,其所犯的罪行,虽然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但与一贯无视法律的罪犯,在犯罪的主观恶性上有重大的区别,具有很高的改造性。依据被告人的口供和被害人的报案材料,被告人在抢夺过程中并没有使用暴力,被抓获时也没有暴力拒捕。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并没有对被害人造成任何身体伤害,且被抢夺的财物在案发后也部分归还了被害人,其社会危害性较小。被告人穆xx从小家境贫寒,小学未读完便辍学务农,其文化程度较低,法律意识淡薄,缺乏谋生技能,来蚌埠后没有稳定工作,在生存压力下,走上了犯罪的道路,其主观恶性较小。请合议庭在对被告人量刑时能从轻、减轻处罚
 
3、被告人xx在归案后认罪态度诚恳,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犯下的错误,并对自己的罪行作出深刻的反省。在被公安机关抓获后,能够积极的配合办案人员,坦白交代犯罪过程,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在看守所关押期间多次流下忏悔的泪水,表示自己对不起受害人,对比起社会。鉴于被告人在案发后愿意认罪伏法,且态度诚恳,充分认识到所犯罪行的违法性及对社会的危害性。《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中规定:对于被告人认罪、悔罪,从宽处罚更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的,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综上所述,辩护人建议合议庭根据本案事实和犯罪情节,在定罪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本着惩罚、教育、改造相结合的方针,给予被告人改过自新的机会,对被告人xx从轻处罚或减轻处罚。
 
此致
 
xxxxx区人民法院
 
辩护人:xxx律师事务所
 
律师:xxx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一日

以上就是《抢夺罪辩护词》的全部内容,如有相关法律问题需要找律师咨询,欢迎拨打法律咨询热线4006-158-168,法议网专业律师竭诚为您服务!


延伸阅读


抢夺罪如何认定?

抢夺罪立案标准

抢夺罪怎么判?

推荐内容

立即预约法律咨询

微信咨询
一对一法律咨询
4006-158-1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