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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伤残等级主要分为一级到十级,一级最重,十级最轻。不同的工伤等级其伤残护理费是不一样的。那么工伤二级伤残护理费怎么算?工伤二级伤残赔偿多少万元?工伤二级鉴定标准是怎样的?为了帮您解答这些问题,法议网小编特意整理了相关内容,希望看完后能够帮助到您。

工伤二级伤残护理费怎么算?

一、工伤二级伤残护理费怎么算?

按护理期计算。

工伤护理费分为两种情况:

一是工伤治疗期间;二是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

治疗期间护理费是按护理需要的人数计,给每人每月给开工资;工资数额由企业同受伤职工或者是家属协商;最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直到一个治疗期结束。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的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
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职工鉴定为二级伤残的,享有以下待遇:

1、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所在省市规定的标准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

3、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医疗器械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标准支付;

4、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5、住院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阶段护理由用人单位负责;

6、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25个月本人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7、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劳动能力鉴定费;

8、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本人工资85%支付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由工伤保险基金按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标准,按月发给生活护理费。

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所有费用。

工伤二级伤残赔偿多少万元?

二、工伤二级伤残赔偿多少万元?

法律上不支持工伤二级作一次性了结性赔偿。

须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相应待遇:25个月的本人工资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月领取本人工资的85%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附:《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
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工伤二级鉴定标准

三、工伤二级鉴定标准是怎样的?

工伤二级鉴定标准:
 
1、重度智能减退;
 
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者;
 
3、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视野<=8%半径<=5(、;
 
4、双侧上颌骨完全性缺损;
 
5、双侧下颌骨完全性缺损;
 
6、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颌骨完全缺损,并伴有颜面软组织缺损30平方厘米。
 
7、静止状态下或仅轻微活动即有呼吸困难;
 
8、三肢瘫肌力3级或截瘫、偏瘫肌力2级;
 
9、双侧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
 
10、双下肢高位缺失;
 
11、双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2、双膝双踝僵直于非功能位;
 
13、双膝以上缺失,不能装假肢;
 
14、双膝、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15、同侧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6、四肢大关节肩、髋、膝、肘、中四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者;
 
17、心功能不全三级;
 
18、一侧全肺切除并胸改术,呼吸困难3级;
 
19、肺功能重度损伤;
 
20、呼吸困难4级或PaO24.1~8kPa或PaCO27.9~6kPa;
 
21、尘肺Ⅲ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3级;
 
22、放射性肺炎后,两叶以上肺纤维化,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3级;
 
23、肝功除3/4,并有常规肝功能重度损害;
 
24、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发生Budd-chiari综合症;
 
25、慢性重度中毒性肝病;

26、胆道损伤致重度肚功能损害;
 
27、全胰切除;
 
28、全胰切除胰腺移植术后;
 
29、急性白血病;
 
30、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ⅠⅡ型、;
 
31、食管闭锁或切除后,摄食依赖胃造瘘者;
 
32、小肠切除>3/4,未施行逆蠕动物吻合术;
 
33、孤肾部分切除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34、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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