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议网丨律师在线咨询_法律免费咨询服务平台

如何提高征地拆迁补偿

征地拆迁


征地拆迁工作政策性强、敏感度高、涉及面广、利益关系复杂,是大建设工作难题之中的难题。如何在来关注民生和推动发展中统筹兼顾,求得平衡,是检验干部工作方法和成效的重要标尺...
第一,注重调查研究,准确把握各方的心理特征。
第二,注重多措并举,充分发挥拆迁工作队伍的骨干作用。
第三,注重深入分析,积极搞好协调服务做到按规律办事。
第四源,注重实事求是,灵活运用政策维护群众的合法利益。
第五,注重因户制宜,切实保证拆迁工作有序稳步推进。知
一要坚持公开、公正。要及时将拆迁方案、拆迁范围、补偿标准等信息全部公开,并对每户的拆迁面积、补偿金额张榜公布。严格按照程序办事,坚持“四个到位...
二要坚持依法推进。要严格落实拆迁政策规定的补偿标准,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对群众的利益诉求不“堵”不“避”,不“拖”不“压”,建立方便快捷的利益表达通道和利益协调解决机制,使拆迁户所反映的问题能够在最快的时间内得到妥善处理...
三要坚持正面引导...四要坚持以道人为本...五要坚持群众路线......
征地拆迁?

征地拆迁


首先是主体不同:拆迁的实施主体一般是开发商,土地储备中心等非政府机构;而征收的主体必须是政府,而且必须是市、县级人民政府,像乡政府、镇政府不具有发布征zd收决定的资格,而行政级别为省级的直辖市北专京也不具备发布征收决定的资格。
  其次目的不同:拆迁的目的会有很多种,比如说绿化隔离、危改项目、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等,各种各样的名目都可以进行拆迁;而征收的目的是有明确规定的,必须是为了属公共利益,如修地铁;如果不是为了公共利益,那么国家就无权进行征收土地。
征地拆迁与旧城改造有什么不同

征地拆迁


土地征收的一般程序:
(一)预征告知→(二)现状调查及确认→ (三)征询意见,组织征地听证→ (四)征地材料的组织、审核及上报→ (五)征地的审核、报批→(六)征地公告→(七)两公告后被征地农民的权利→ (八)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准和交付土地→
注:市县人民政府是征地主体,并非国土行政部门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六日,国土资源部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征地工作的一系列指示精神,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15号,以下简称《紧急通知》)有关规定和要求,切实加强和改进征地管理,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在此通知中明确规定:强化市县政府征地实施主体职责。依照法律规定,市县政府是征地组织实施的主体,对确定征地补偿标准、拆迁补偿安置、补偿费用及时足额支付到位、组织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等负总责。国土资源 部门应在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认真履行部门职责,确保征地工作依法规范有序地进行。#p#分页标题#e#

此规定明确了市县人民政府作为征地主体,在征地过程中负总责的法律地位。由于《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因此,很多复议机关和法院认为,国土行政主管部门是征地主体。在不服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应该以国土行政主管部门为被申请人或被告。《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的阐述了谁才是征地主体,很好的解决了不必要的争议。
政府征地拆迁所需要的批文有哪些

征地与拆迁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征收主体不同,征收属于政府行为,而原来的拆迁是一种市场行为或企业行为。

2.征收或拆迁目的发生了重大变化,同样是拆房子征收是为了公共利益而征收,也就是说不是公共利益不可以征收个人房屋,而过去的拆迁日的是为了十地走向市场拍卖,可以由开发商以盈利为目的而拆迁房屋。

3.征收的程序发生了重大变化,征收需要听取被征收人和公众意见,被征收人有参与权,而过去拆迁开发企业取得了拆迁许可证后政府变向支持拆迁人拆老百姓的房屋,政府既是运动员也是裁判员。

4.征收补偿的合法性由法院决定,取消了政府行政强拆的权利,而过去的拆迁个别地方政府为了完成拆迁任务对开发商在一定期限内拿到土地免得政府违约,个别的地方政府滥用行政强拆,侵害被拆迁人利益,使被拆迁人始终处于弱势地位。

5.征收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选择,而过去的拆迁评估由拆迁人指定,少数地方拆迁人与评估公司合并办公,没有公平公正可言。

6.征收是先补偿后搬迁,征收程序更加法制化,而过去的拆迁是先拆房子后补偿,有时资金不足房子拆了却拿不到补偿款,甚至拖几年拿不房子或补偿款,政府信誉受到严重损害。

拓展资料:

1.拆迁是指取得拆迁许可的单位,根据城市建设规划要求和政府所批准的用地文件,依法拆除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和附属物,将该范围内的单位和居民重新安置,并对其所受损失予以补偿的法律行为。

2.土地征收(也叫征地)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化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为。现征地一般指征收。

#p#分页标题#e#




征地拆迁程序有哪些步骤
政府征地拆迁需要的文件建议参考以下内容,认真学习。
  一、征地的含义
  征地,是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简称。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按照法定程序强制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并根据补偿标准一次性给予被征地者一定的货币补偿。土地被征收后,其所有权属于国家,不再属于农民集体。
  二、征地的程序
  征地的程序分前后衔接的两大块,即征地的批准程序和征地的实施程序。
  (一)征地的批准程序(以大型建设项目为例)
  1、建设项目依法经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
  2、建设单位向市、县政府地政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
  3、市、县政府地政部门审查后拟订征收土地等方案。
  4、经市、县政府同意后逐级上报。
  5、征收土地等方案依法由国务院或者省政府批准。
  (二)征地的实施程序
  1、发布征地公告
  (1)发布机关:市县政府。
  (2)发布范围: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
  (3)公告内容: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
  (4)发布后果: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2、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1)登记机关:征地公告指定的政府地政部门。
  (2)登记申请人: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
  (3)登记期限:征地公告规定的期限。
  (4)登记所需材料:土地权属证书证书、地上附着物产权证明等文件。
  (5)不办理登记的后果:列入补偿范围。
  3、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1)拟订机关:市、县政府地政部门会同有关单位。
  (2)拟订根据:土地登记资料、现场勘测结结果、经核对的征地补偿登记情况、法律法规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
  (3)方案内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附着物补偿费等事项。  (4)方案公告:市、县政府地政部门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公告方案,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5)报批:由市、县政府地政部门报市、县政府批准。
  4、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确定和批准机关:市、县政府(并报省政府地政部门备案)。
  5、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1)组织实施机关:县级以上政府地政部门。
  (2)费用支付:在方案之日起3个月内侠客支付给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支付费用的,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交土地。#p#分页标题#e#
  6、土地交付
  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交付土地。
  三、征地补偿费用项目
  1、土地补偿费
  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收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收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3、附着物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4、安置补助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
  四、征地补偿标准数额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五、补偿费用的管理、归属
  (一)各项补偿费用由被征地单位收取后,按如下方式处理:
  1、土地补偿费、依法应支付给集体的安置补助费、集体所在的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由被征地单位管理和使用。
  2、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归青苗和附着物的所有者所有。
  3、安置补助费的归属、使用:
  (1)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其管理和使用。
  (2)由其他单位安置的,支付给安置单位。
  (3)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发放给安置人员个人或经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二)集体所有的补偿费用的使用收益分配办法:
  1、在当地金融机构设立专户存放。
  2、使用情况公开,接受村民监督。
  3、分配办法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过半数通过,报乡政府备案。
  六、征地补偿纠纷及解决方式
  1、补偿标准争议
  先由县级以上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2、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其性质为民事纠纷,当事人为村委会或农村集体经济和村民,当事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解决。
  3、征地信息公开纠纷
  属于行政争议,当事人可以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方式解决。#p#分页标题#e#

推荐内容

立即预约法律咨询

微信咨询
一对一法律咨询
4006-158-1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