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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是企业的财产权利,它关乎企业的竞争力,对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有的甚至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生存,任何人不得侵犯,因此很多企业都要求员工签订保密协议来确保其商业秘密不会外泄。那么侵犯商业秘密罪怎么举证?侵犯商业秘密罪需要打多久官司?侵犯商业秘密赔偿数额是多少?如果您对这些问题不是很了解的话,就请跟随法议网小编一起来看下吧。

侵犯商业秘密罪怎么举证?

一、侵犯商业秘密罪怎么举证?


认定侵犯商业秘密罪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举证:
 
1、犯罪对象是商业秘密;
 
2、犯罪行为表现对商业秘密的侵犯性;
 
3、危害的后果是造成商业秘密权利人重大损失。

侵犯商业秘密罪证据种类:
 
证据有下列几种: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

由当事人提交的,主要有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


侵犯商业秘密罪取证方式:
 
1、自行取证或委托律师调查取证
 
2、公证机关进行公证保全
 
3、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
 
4、申请法院调查取证
 
5、向工商行政机关申请调查取证
 
6、通过公安机关调查取证

侵犯商业秘密罪需要打多久官司?
 
二、侵犯商业秘密罪需要打多久官司?

没有具体的时间规定。

一般情况下民法院收到
起诉状,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在七日立案;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简易程序三个月,普通程序六个月作出一审判决,二审一般三个月作出判决。

第一审普通程序简易程序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一个审判员独任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结案。

第二审程序

二审立案: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第一审人民法院移送的上诉材料及案卷材料后五日内立案。第二审人民法院立案时发现上诉案件材料不全的,应当在两日内通知第一审人民法院,第一审人民法院在接到通知后五日内补齐。

审限:按第二审程序审理对民事判决上诉的案件,期限为三个月,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审理对民事裁定上诉的案件,期限为三十日

审判监督程序

申诉期: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

执行程序

申诉期: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

执限: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执结,非诉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执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还需延长的,层报高级人民法院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或者非法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或获取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侵犯商业秘密罪法定最高刑为七年,所以追诉期为十年。

侵犯商业秘密赔偿数额是多少?

三、侵犯商业秘密赔偿数额是多少?

商业秘密侵权赔偿额应按照如下方法确定:
 
1、商业秘密的侵权人应当赔偿被侵害的经营者的实际损失;
 
2、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
 
3、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4、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由侵权人承担;
 
5、因侵权行为导致商业秘密已为公众所知悉的,应当根据该项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确定损害赔偿额。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根据其研究开发成本、实施该项商业秘密的收益、可得利益、可保持竞争优势的时间等因素确定。
 
6、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商业秘密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

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7〕2号)规定,确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损害赔偿额,可以参照确定侵犯专利权的损害赔偿额的方法进行。

因侵权行为导致商业秘密已为公众所知悉的,应当根据该项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确定损害赔偿额。

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根据其研究开发成本、实施该项商业秘密的收益、可得利益、可保持竞争优势的时间等因素确定。
 
《专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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