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羁押又称拘押,是指在一定期限内对被拘留或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或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状态,那么羁押多长时间必须判刑?看守所羁押时间怎么算?羁押期间家属该干什么?为了帮您解答这些问题,法议网小编特意整理了相关法律知识,希望看完后能够帮助到您。

羁押多长时间必须判刑?

一、羁押多长时间必须判刑?


羁押多长时间都不能必须判刑。要有犯罪证据向法院起诉,判刑。

得到检察院批准,可以羁押7日。
 
7日后,或者有证据,证明被羁押者犯罪,向法院起诉,定罪后判刑。
 
7日后,无证据,放人。
 
公安请求延长羁押,向检察院申请。
 
对于刑事案件办理主要有三个阶段:
 
1、公安机关侦查,刑事拘留最多37天,正常情况下逮捕后的侦查期限是二个月,特殊情况可经批准后延长。
 
2、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期限是一个月,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但有可能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每次最多一个月。
 
3、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
 
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五十五条 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所以羁押多长时间都不能必须判刑。要有犯罪证据向法院起诉,判刑。

看守所羁押时间怎么算?

二、看守所羁押时间怎么算?

犯罪嫌疑被刑事拘留的,拘留一日就是羁押一日,可以折抵刑期,拘留时间从拘留措施实施之日开始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侦查机关在收集证据后,要把案件的材料移交检察院。检察院在这个阶段要审查案件的事实是否清楚,定性是否准确,证据是否充分,是否符合起诉条件。

期限要求:一个月,可以延长半个月,一般的案件在一个半月的期限内可以审查完毕。

如果检察院在审查中认为案件存在问题,可以提出补充侦查。补充侦查仅限两次,每次一个月。每次补充侦查后重新计算期限。检察院审查起诉最长期限六个半月。
 
法院的审判阶段检察院认为案件符合起诉条件,要把案件移交法院审判。法院在这个阶段的职责就是从事实、定性、证据来判断检察院起诉指控的案件是否成立,并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判决。

期限要求: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些特殊案件经过批准,可以再延长一个月。一般案件在两个半月能够审结。

羁押期间家属该干什么?

三、羁押期间家属该干什么?


在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家属在经检察院或者法院许可的情况下可以以辩护人身份见到犯罪嫌疑人。

需要办理的手续如下:

1、各分监区应将罪犯接见信在接见日前10天交十二分监区。

接见信必须字迹清楚,写明收发地址、邮编,罪犯本人姓名及与收信人的关系,接见卡编号,贴足邮资,否则不予寄发。

2、分监区对各分监区交来的接见信应认真检查、登记,填装接见通知单,并在接见通知单骑缝处加盖“监狱接见专用章”后于接见日前7天发出。

3、亲属来监接见必须持有效接见通知单和身份证,16岁以下人员凭户口本到监狱候见室登记处进行登记。

4、分监区干警负责在候见室处进行登记,登记前应查验接见通知单,身份证件,与登记卡核对,无误后予以登记并在接见单下方加盖“监狱接见专用章”
 
不敢在公安机关的侦查阶段家属是不可以见到犯罪嫌疑人的,只有律师可以见到。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

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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