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羁押是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在终审判决前的暂时关押,是一种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的方式,对于触犯法律的公民会适当采取羁押措施,那么羁押期限最长是多长时间?羁押后多久给家里通知?羁押可以抵刑期吗?如果您对这些问题不是很了解的话,就请跟随法议网小编一起来看下吧。

羁押期限最长是多长时间?

一、羁押期限最长是多长时间?

侦查
羁押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二个月。

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五条 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第一百五十六条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第一百五十七条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第一百五十八条 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以及六机关《规定》第30条、第31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对案件提请延长羁押期限时,应当在羁押期限届满7日前提出,并书面呈报延长羁押期限案件的主要案情和延长羁押期限的具体理由,人民检察院应当在羁押期限届满前作出决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54条、156条和 157条规定的条件,需要延长犯罪嫌疑人侦查羁押期限的,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

在不同的审理阶段羁押的时间也是不一样的。一般在侦查起诉、审判阶段后,羁押的时间就不会太长。如果是死刑复核的话,那就是无限期了。

羁押后多久给家里通知?

二、羁押后多久给家里通知?

至于具体的通知时间,要根据案件情况来定。

一般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拘留后,公安机关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如果有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的,要等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再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另外,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在拘留前进行拘传的时间最长为二十四小时。所以在这种情况下,通知的时间为48小时。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四条 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需要拘传的犯罪嫌疑人,或者经过传唤没有正当理由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拘传到其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进行讯问。   

第七十六条 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
逮捕措施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羁押可以抵刑期吗?

三、羁押可以抵刑期吗?

羁押是可以折抵刑期的,但只限于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


《刑法》第四十一条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刑法》第四十四条 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刑法》第四十七条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所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被判处管制、拘役或有期徒刑的时候,之前羁押的期限可以折抵刑期。

管制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拘役和有期徒刑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六机关《规定》的规定,遇有下列情况不计入原有侦查羁押期限,即重新计算羁押期限:
 
1. 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24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由公安机关决定,无需人民检察院批准,但须报人民检察院备案。
 
2. 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期限。
 
3.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4.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5. 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自收到发回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6. 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案件,审理期限应当从决定转为普通程序之日起计算。

因此羁押是可以折抵刑期的,但只限于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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