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7月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原告已经实际履行了向被告支付购房款的义务,那么作为被告就应当协助原告前往登记机关办理房产变动登记手续。但是两者
原告李xx原系太原市某财政局职工,几年前通过单位资格审查程序取得了当地某区一套新房,并在原单位后勤部门领取得了该住房钥匙。然而被告刘某以原单位已将原告租住的住房
2019年1月下旬,法议网接到当事人孙某的一个咨询电话,称其被某房产公司起诉,他们提出解除合同,收回孙某现在居住的房子。法议网刘xx律师在电话中初步了解情况后,
在日常生活中,很多人在租房的过程中常会出现各种纠纷,或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误入一些“陷阱”,导致自己的财产和安全受到威胁。为了帮大家更好的避免上当受骗,法议网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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