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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商标抢注

  法律上对商标抢注的概念没有明确的定义。实践中,“商标抢注”一词的含义经历了几个发展阶段,总的概括来说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抢先注册别人未注册的商标;二是将别人已被公众熟知的商标或驰名商标利用地域差别、商品和服务类别区分等条件进行注册的行为;三是现阶段商标抢注的内涵有了进一步的扩展,即将他人的著作权专利权、肖像权、企业名称权等其他在先权利作为商标申请注册行为,同时还包括抢先把一些社会热点现象称谓、热门话题词语等进行商标注册。

二、出现商标抢注现象的原因保险

1、一是商标注册有利可图。

  商标作为重要的知识产权,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在提升产品附加值,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等方面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分析各种抢注的案例,不难发现共同之处,抢注人大多属于主观恶意非常明显的,抢注后进行商标倒卖,索取巨额商标转让费,或者以“侵权”之名投诉、起诉以诈取赔偿,又或者按产品销售量索要许可费。在这种大环境下,抢注商标可以赚取丰厚的利润。
 

  2、二是钻商标注册制度的空子。 

  我国现行的商标注册制度遵循“注册原则”,将注册而不是使用作为取得商标权的途径。不要求申请注册的商标已经被实际使用或有真实的使用意图,这就在客观上为商标抢注提供了可能。此外,在我国商标获得注册后必须真实使用,如果在一定的期限内不使用,注册商标就会被撤销。但是,《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根据这个规定,商标只需要被用于广告宣传,即构成使用。这种对商标使用的过低的要求,造成抢注人只需很少的代价就能维持其注册商标,从而在客观上起到了鼓励商标抢注的作用。
 

3、三是被抢注后维权难度大。

  《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使用权,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所以,商标在先使用人可以通过向行政和司法部门提出异议、争议或者诉讼维权。但是,这些途径取证难度大,成本高,裁定过程也比较复杂,周期长,不确定因素多,即使是最终能够维护自己的权利,也耗去了大量的人力、财力,因此许多企业不得不放弃已经使用的未注册商标而重新设计注册新商标。
 

4、四是商标意识不强。

通过在日常工作中掌握的一些情况发现,许多企业商标意识仍很淡薄,注册不及时给他人抢注提供了可乘之机。另外,有些企业注册了商标,但是商标注册范围狭小,在申请商标注册时,企业一般习惯只在自己现有的商品或服务类别上申请商标注册,忽视了企业未来的可能发展的相关领域,没有未雨绸缪地在相关类别或更多的类别上申请注册,这样就会留下自己商标有可能被其他企业在其他商品或服务类别上抢注的潜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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