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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我国相关法律触对于犯故意杀人,绑架,抢劫,强奸,贩毒,等危害国家刑法且情节影响极其恶劣者都是有可能会执行死刑的。遭受死刑处置的有关犯人通常都在当地犯了严重罪行。那么死刑犯是怎么执行的?死刑犯家属接见后多久执行?死刑犯最迟什么时候执行?死刑犯执行死刑前有哪些权利?下面法议网小编为您解答。

死刑犯是怎么执行的?

一、死刑犯是怎么执行的?


目前世界上被普遍采用的死刑行刑方式有以下几种:
 
1、静脉注射:向死刑犯的静脉中连续注射致命的药剂。犯人躺在行刑椅子上脚踝、腿、手腕、胸部和头部都被绑住。犯人的身上连有心脏监视器。行刑人一般给犯人注射麻醉剂 ———使犯人失去知觉,肌肉松弛剂———使犯人的心肺松弛,剧毒的氯化钾使心脏停止跳动。很多人认为,这是最人道的执行死刑的方式,也是目前美国最常用的行刑方式。
 
2、电椅:当使用电刑时,犯人被绑到一个特制的椅子上,行刑一般由三人或更多的人执行,他们面前各有一个电按钮,实际上只有一个按钮是连在电极上的。这样安排是为了解除行刑人的心理负担,因为谁也不清楚究竟是谁按动了真按钮。
 
3、毒气室:犯人被关进一间不锈钢制秘室里,当行刑开始时,行刑人打开一个阀门,液态氯化氢流到犯人坐的椅子下面的一个盘子里。接着向盘子里滴入氰化钾或氰化钠,从而产生氰氢毒气。目前,美国仍有几个州采用这种方式处死死刑犯。
 
4、绞刑:这是其中一种最古老的行刑方式。行刑前,犯人必须量体重,然后根据体重给犯人的腿部绑上重物,这是为确保犯人能立即被绞死。绳索套在犯人的脖子上,然后撤掉犯人脚下的支撑物。
 
5、枪决:这种行刑方式在西方国家没有固定的模式,大多数情况下,5名行刑人在犯人面前站成一排,向犯人开枪。为了确保行刑人不受到报复,其中一名行刑人的枪里没有子弹。这样,报复人即使知道5名行刑人的姓名,也难以分清到底谁的枪里没有子弹。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百二十五条规定  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
 
采用注射方法执行死刑的,应当在指定的刑场或者羁押场所内执行。
 
采用枪决、注射以外的其他方法执行死刑的,应当事先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死刑犯家属接见后多久执行?

二、死刑犯家属接见后多久执行?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死刑犯的家庭接见死刑犯后,执行法院要在接收到死刑执行命令后,要在七天内执行死刑。


执行的具体程序如下:
 
1.执行死刑前,罪犯提出会见其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提出会见罪犯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2.人民法院将罪犯交付执行死刑,应当在交付执行3日前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3.执行死刑前,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即认真核对被执行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基本犯罪事实及其他情况,确保被执行的人就是判决、裁定所确定的死刑罪犯,以防止错杀;还要询问罪犯有无遗言、信札,并制作笔录,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
 
4.执行死刑应当公布,禁止游街示众或者其他有辱被执行人人格的行为。
 
5.执行死刑完毕,应当由法医验明罪犯确实死亡后,在场书记员制作笔录。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包括执行死刑前后照片)及时逐级上报最高人民法院。

死刑犯最迟什么时候执行?

三、死刑犯最迟什么时候执行?

为了限制适用死刑,
刑法还规定,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2年执行,即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制度。

死刑缓期2年执行并不是一个独立的刑种,而是死刑的一种执行方式。

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前提同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一样,必须是“罪行极其严重”,应当判处死刑的。

如果法律没有规定死刑条款,或者所犯罪行不该判处死刑,就不能适用“死缓”。

判处“死缓”,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犯罪分子的悔罪表现等情况确定的。

死刑案件判决后,必须经过复核程序核准。刑法规定,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这对于保证死刑的正确适用,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有重要作用。



四、死刑犯执行死刑前有哪些权利?


在死刑犯执行死刑前也可以依法享没被剥夺的一些权利,其他人不得侵犯他的这些权利,否则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享有的权利包括:
 
1、执行死刑前,罪犯提出会见其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提出会见罪犯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2、人民法院将罪犯交付执行死刑,应当在交付执行3日前通知同级检察院临场监督。在执行死刑时,检察院应当派员临场监督。检察院收到同级人民法院执行死刑临场监督通知后,应当查明同级人民法院是否收到最高人民法院或者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判决或者裁定和执行死刑的命令。临场监督执行死刑的检察人员应当依法监督执行死刑的场所、方法和执行死刑的活动是否合法。
 
3、执行死刑前,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并制作笔录,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当暂停执行,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4、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处决罪犯的布告要选择在适当范围内,适当地点张贴,以使人民群众了解情况。禁止游街示众或者有其他有辱被执行人人格的行为。

停止执行死刑的情形

五、停止执行死刑的情形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62条规定,下级人民法院在接到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7日以内交付执行,但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立即报告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由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1.在执行前发现裁判可能有错误的;
 
2.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3.罪犯正在怀孕的。
 
上述前两种情况中停止执行的原因消失后,必须报请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院长再签发执行死刑命令才能执行;对于因上述第三种原因停止执行的,应当报请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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