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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开始介入了解调查案情,也会对犯罪嫌疑人人进行讯问,还会讯问证人、被害人等。如果发现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收集的证据不足,一般会退回补充侦查。如果证据充足,事实清楚,就会向法院提起公诉。会先将案卷和起诉状移送至法院。那么审查起诉阶段有几种结果?审查起诉阶段有可能不被起诉吗?审查起诉阶段怎么取保?相信这是很多人都比较关心的问题,下面法议网小编特意整理了相关内容,希望看完后能够帮助到您。

审查起诉阶段有几种结果?

一、审查起诉阶段有几种结果?

审查起诉阶段会出现的结果主要包括:


(一)提起公诉
 
1、提起公诉的条件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2、起诉材料的移送
 
案卷材料和全部证据,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翻供的材料,证人改变证言的材料,以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其他证据材料。
 
(二)程序倒流
 
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符合刑诉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需要重新侦查的,应当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后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材料退回公安机关并建议公安机关重新侦查。
 
公诉部门对于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符合刑诉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回本院侦查部门,建议作出撤销案件的处理。
 
(三)不起诉
 
证据不足不起诉应遵守如下规定:
 
检察院对于二次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检察院对于经过一次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没有退回补充侦查必要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审查起诉阶段有可能不被起诉吗?

二、审查起诉阶段有可能不被起诉吗?

有可能。

证据不足不会被起诉。


刑事案件一般经历三个阶段,公安侦查阶段;检方审查起诉阶段;法院审判阶段。案件侦查终结后,公安机关认为应当嫌疑人刑事责任的,应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审查结果有如下的情形。
 
1、证据确实充分的,提起公诉;
 
2、构成犯罪,但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不予起诉,即检方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3、证据不足的,退回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如果仍然证据不足的,作出绝对不起诉决定,或建议公安作撤案处理;
 
4、根本不构成犯罪的,作出不起诉决定,或建议公安作撤案处理。

在司法实践中
审查起诉阶段被起诉的概率会更大一些,因此建议委托律师辩护才能更好的维护当事人的权益。

审查起诉阶段审查判断证据的重点是对证据“三性”的审查:

1、从证据的“合法性”来审查,主要审查证据是如何形成的、是由谁提供或收集的,收集的方法是否正确,证据的形成与收集是否受到主客观因素的影响。

具体地说就是要审查有关人员是否出于不良动机,提供虚假的证据;有关人员是否因生理上、心理上、认识上、表达上等原因,提供了不实的陈述;侦查人员收取证据的手段是否正确、合法,固定保管证据的方法是否科学等。

2、从证据的“客观性”来审查,就是要审查判断证据所反映的事实与待证的案件事实是否存在着客观的内在联系,有什么样的联系,能证明案件中的什么问题,内容本身是否合理,有无矛盾,即证据的内容是否客观真实。

3、从案件各种证据的“关联性”来审查:

首先对同一的证据,要审查其所反映的内容前后是否一致,有无矛盾。

如当事人就同一事实做过几次陈述、证人在几次询问中就相同的问题提供的证言,应当对他们前后所做的陈述、提供的证言联系起来进行分析研究,看其所反映的内容前后是否一致,有无矛盾,如有矛盾,就不能轻易采信,而应查明矛盾出现的原因。

其次,对案件中不同类证据的审查,也要结合起来进行综合审查判断,审查各个证据所证明的事实是否一致、协调,它们之间是否存在矛盾。

就具体案件来说,要注意分析同案犯口供之间、不同证人的证言之间、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和被害人的陈述之间有无矛盾。

不但如此,还要分析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与案件内的物证、书证、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之间有无矛盾,物证、书证与勘验检查笔录之间有无矛盾等等,以便从中发现问题,进一步查证核实。

再次,对证据进行综合审查判断,还应当把案内所有的证据与案件事实联系起来。只有当证据审查到证据与证据之间,而且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都相互一致,才能就案件事实作出是否起诉、不起诉的结论性意见。

最后还应注意,证据是否充分,是进行综合审查判断时必须予以解决的问题,特别是完全依靠间接证据定案的,必须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

审查起诉阶段怎么取保?

三、审查起诉阶段怎么取保?

满足条件即可办理取保候审。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依法应当逮捕,但因患有严重疾病,或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不宜逮捕的;
 
4、对已被依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过讯问、审查,认为需要逮捕但证据不足的;
 
5、已被逮捕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法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不能结案,采取取保候审方法没有社会危害性的;
 
6、对持有有效护照或者其它有效出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捕的犯罪嫌疑人;
 
7、提请批准逮捕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
 
8、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2、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应该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

如果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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