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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纠纷该怎么处理?

问题一:医疗保险纠纷该怎么处理?


答:法议网律师来告诉你,医疗纠纷处理程序如下:

1、住院病人及家属对医疗服务质量不满意或持有异议,首先向科室主任反映,由科主任调查或安排有关人员给患方作出解释或答复。
 
2、对科室解释或答复的问题若有异议,患者或家属可投诉到医院相关管理部门(属医疗方面的问题,向医务科投诉;属护理方面的问题向护理部投诉;属医疗收费问题,向审计科投诉;属医德医风问题,向党办投诉)。管理部门接到投诉,及时进行调查核实,作出解释和答复。
 
3、对医院管理部门作出的答复意见仍有异议(属医疗质量或技术问题,可向市卫生局医政科申请医疗鉴定,或直接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律程序解决;属于医疗服务及医疗行风问题,可向市卫生局监察科或市纠风办投诉解决)。

发生医疗纠纷后可以通过以下三种方法解决:
 
1、和解(协商解决)
 
发生医疗纠纷后,患方和院方可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达成和解协议,和解协议的效力应予以认定。《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的,应当制作协议书。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医疗事故的原因、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以及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等,并由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上签名。和解应注意以下问题:
 
(1)医患双方的和解应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只能就民事责任进行协商,不能规避当事医院、当事医务人员应承担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2)参加和解的患方必须直接与医院发生利害关系,在法律上享有民事权利,依法承担民事义务,如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患者本人,或者其监护人、继承人、代理人等。
 
(3)参加和解的院方必须由院方法定代表人即院长参加和解,其代表医院的行为,应认定合法有效。医院的其他人员如参加和解,要持有盖有医院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其和解行为才合法有效。
 
2、调解(卫生行政部门等第三方介入)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对调解进行了规定: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请求,可以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调解时,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并应当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计算赔偿数额。经调解,双方当事人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不成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再调解。
 
可见,已经鉴定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可以请求卫生行政部门介入对双方的纠纷进行调解。
 
3、诉讼
 
在诉讼之前,当事人可以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或者医疗过错鉴定,医疗事故鉴定由医学会鉴定,医疗过错鉴定由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进行鉴定并不是医疗纠纷诉讼的法定前置程序。
 
在举证责任方面,患者对患方和院方存在医患关系,以及产生了损害后果负有举证责任,院方对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以及医疗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负有举证责任。
 
在案由选择方面,医疗纠纷涉及的案由主要有三大类,包括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和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有些案件还可以以普通的人身(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为案由。实际中,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案由进行诉讼。

医疗保险纠纷请律师要多少钱?

问题二:医疗保险纠纷请律师要多少钱?


答:请律师费通常根据案件标的大小、案件难易程度由当事人与律师事务所协商收取;
 
律师费由聘请律师一方承担,在部分特殊案件中才由败诉方承担胜诉方一定比例的律师费。

1、一般案件基本标准:
 
案件类别:(元/件) 民事案件1500元 、行政案件2000元、刑事案件3000元、仲裁案件收费标准3000元
 
2、不同案件不同标准:
 
(1)简单诉讼案件,可在上述标准的50%范围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2)重大诉讼、仲裁案件,可在上述基本标准3倍以内确定;
 
(3)疑难复杂案件可在上述基本标准的5倍以内确定;
 
(4)具有涉外因素(争议标的物或合同签约地或合同履行地在国外,适用外国法律解决)的在上述基本标准的5倍以内确定;上述因素可合并执行,但实际标准不得超过上述标准的10倍。
 
3、简单、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判定标准由省或省辖市律师协会另行制定。
 
4、经省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评定的“知名”律师可在上述标准的10倍以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诉讼
 
代理费除按不涉及财产关系确定收费基本标准执行,还应按不高于下列比例另行收费(累进制)争议财产标的1万元(含)以下:
 
1万元—10万元(含)
 
10万元—50万元(含)
 
50万元—100万元(含)
 
100万元—500万元(含)
 
500万元—1000万元(含)
 
1000万元收费比例免收4%3%2.5%2%1.5% 0.7%
 
1、经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对涉及财产关系的上述案件实行风险代理的可由双方协商收费。
 
2、诉讼案件中如有反诉,按反诉标的额另行减半收费。
 
(三)其他收费规定
 
1、担任刑事案件自诉人或公诉案件被害人的代理人,按民事案件收费标准执行。
 
2、办理一审继办二审诉讼案件的,按一审实际收费标准减半收取;曾代理过一审或二审继办申诉的,按一审实际收费标准减半收取;曾代理仲裁,诉讼一、二审阶段按仲裁阶段收费标准减半收取。

以上就是所有问题的全部回答,如果还有相关法律问题需要找律师咨询,欢迎拨打法律咨询热线4006-158-168,法议网专业律师竭诚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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