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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国家赔偿中,要赔偿的情形有哪些

刑事赔偿


刑事案件附带民事赔偿被告人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当事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被告人分期偿还。

被执行人正在监狱服刑且暂时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法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决定中止执行,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债权人也可以积极主动去查找对方财产线索,协助执行。

这里需要注意的有几点:

一、申请强制执行是一定要做的,不能因为对方可能没钱就放弃自己的权利。

二、可执行的前提是法院判决胜诉,且判决生效。法院会去查明对方名下的财产,如果是公司的话就是公司账户、实物出资等等;个人的话财产会广一些,包括房产、账户、股票、车辆等等。

三、不能执行的话,看各个法院法官的执行情况,可能会有区别。有些法院终止执行,被执行人可能没有后果,如果是个人,有些可能涉及个人信用、限制消费、拘留等等,如果是公司的话,可能会处理法定代表人。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法定代理人符合法定条件;

二、有明确的被告人;

三、有请求赔偿的具体要求和事实根据;

四、被害人的物质损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

五、属于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


刑事赔偿包括哪些范围

刑事赔偿


刑事赔偿是对于违法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由国家承担的赔偿责任,又称冤狱赔偿。

刑事赔偿责任除必须具备国家赔偿的一般构成要件外,在主体要件和行为要件方面还有以下特别的要求:

主体仅限于行使侦查权的公安机关、安全机关和军队的保卫部门、行使检察权和部分侦查权的人民检察院、行使审判权的人民法院和行使监狱管理职权的劳改机关以及这些机关的工作人员,其中人民法院包括军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等专门法院,人民检察院包括军事检察院等。对于上述职权,法律从未将其授予上述机关以外的组织,也不允许上述机关将其审判权、检察权等职权委托其他组织行使,如果上述机关委托了,就是违法授权,国家应当追究委托机关主管人员的责任,其中受委托的组织违法行使职权造成损害后果的,国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由委托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p#分页标题#e#

行为仅限于以下情形:

侵犯人身自由权的行为。指上述主体在刑事诉讼中的错拘、错捕、错判行为;侵犯生命健康权的行为,指上述主体以刑讯逼供等暴力行为以及违法使用武器、警械致人损害的行为;侵犯财产权的行为。


什么是刑事赔偿?

刑事赔偿


刑事赔偿是对于违法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由国家承担的赔偿责任,又称冤狱赔偿。

刑事赔偿责任除必须具备国家赔偿的一般构成要件外,在主体要件和行为要件方面还有以下特别的要求:

主体仅限于行使侦查权的公安机关、安全机关和军队的保卫部门、行使检察权和部分侦查权的人民检察院、行使审判权的人民法院和行使监狱管理职权的劳改机关以及这些机关的工作人员,其中人民法院包括军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等专门法院,人民检察院包括军事检察院等。对于上述职权,法律从未将其授予上述机关以外的组织,也不允许上述机关将其审判权、检察权等职权委托其他组织行使,如果上述机关委托了,就是违法授权,国家应当追究委托机关主管人员的责任,其中受委托的组织违法行使职权造成损害后果的,国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由委托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

行为仅限于以下情形:

侵犯人身自由权的行为。指上述主体在刑事诉讼中的错拘、错捕、错判行为;侵犯生命健康权的行为,指上述主体以刑讯逼供等暴力行为以及违法使用武器、警械致人损害的行为;侵犯财产权的行为。


刑事案件,如何赔偿。
你好
1、1979年的《刑事诉讼法》第53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再往前查不到了。
2、关于诉讼时效,如果是人身损害赔偿,1年的时效;如果是财物损失,2年时效;起算点是刑事判决生效的第2日起。
3、关于执行问题,如果被告人已经成年,而且没有遗产,案件执行终结;如果是未成年,父母承担赔偿责任。
刑事案件附带民事赔偿被告人赔不起的怎么办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
刑事诉讼法第77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查封或者扣押被告人的财产。#p#分页标题#e#
附带民事诉讼就其解决的问题而言,是物质损失赔偿问题,与民事诉讼中的损害赔偿一样,属于民事纠纷,但它和一般的民事诉讼又有区别,有着自己的特殊之处。这表现为两个方面:从实体上说,这种赔偿是由犯罪行为所引起的;从程序上说,它是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提起的,通常由审判刑事案件的审判组织一并审判。其成立和解决都与刑事诉讼密不可分,因而是一种特殊的诉讼程序。正因为如此,解决附带民事诉讼问题时所依据的法律具有复合性特点:就实体法而言,对损害事实的认定,不仅要遵循刑法关于具体案件犯罪构成的规定,而且要受民事法律规范调整;就程序法而言,除刑事诉讼法有特殊规定的以外,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如诉讼原则、强制措施、证据、先行给付、诉讼保全、调解和解、撤诉反诉等,都要遵循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所以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10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适用刑法、刑事诉讼法外,还应当适用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
纵横法律网-湖北顺风律师事务所(崇阳)-潘盼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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