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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支付纠纷

工程款纠纷


条件一: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合同法》第279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建设工程。”该规定表明,建设工程竣工以后,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该按照约定支付价款。言下之意,如果建设工程竣工了,验收不合格的,发包人就不需要按照约定支付价款,也无需接收建设工程。所以我们说,工程款起诉的条件之一是工程质量经过验收合格。当然,《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司法解释》)第2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也就是说,在施工合同无效的状况下,如果工程经过竣工验收合格了,承包人请求支付价款,也是予以支持。当然,如果合同无效,而建设工程质量经过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价款,不应该支持。所以,无论从是《合同法》第279条的规定,还是从《司法解释》第2条的规定,都能得出一个结论:工程质量验收合格,施工单位起诉要求支付工程款才具备条件。条件二:支付工程价款的时间已经届满。如果起诉时,合同约定的支付尚未届至,则施工单位就起诉要求支付价款,当然会被法院依法驳回,不予支持。 但这里又有两种特殊的情况。特殊情况之一:合同无效。《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也就是说,合同无效,可以随时不再履行。履行了怎么办?应当返还。不能返还呢?应当折价补偿。返还或折价随时可以主张。作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而言,施工合同无效以后,实际上是没有办法返还的,只能折价。折价的话,怎么折呢?参照合同约定。而又因为合同无效,所以随时可以主张折价,也就是说,可以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来主张价款,只要确认合同无效,就可以随时主张价款。特殊情况之二:合同被解除。《合同法》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合同被解除了,尚未履行的就终止履行,你不要再履行下去了,已经履行的怎么办呢?要根据履行的情况和合同的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对于工程施工合同而言,合同解除了以后,因无法恢复原状,只有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怎么补救呢?实际上还是一个折价补偿的问题,而且可以随时主张。条件三:工程价款是合法的价款。在司法实践中,有些当事人或者律师常常会就违法所得进行起诉。我们来看案例: 【案例】某挂靠工程款纠纷案。在这个案子里,被告是某施工单位。某项目经理起诉某施工单位,称其就某工程挂靠在该施工单位名下进行施工,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的结算价款为260万元。施工期间,该项目经理通过施工单位名义对外签约方式支付了材料款、设备租赁款,通过转账给另一单位支付了民工工资。后来,在扣除施工单位收取的管理费以及税金总计6.55%后,他认为施工单位拖欠他剩余挂靠工程款70万元。他起诉要求支付剩余挂靠工程款70万元。审理结果:一审法院认为,原告也就是项目经理不能证明他和施工单位之间是一个挂靠的关系,既然不能证明是挂靠,要求支付剩余的工程款的请求当然不能得到支持;后来,项目经理上诉到二审法院,二审法院经过审理以后,认为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律师分析:项目经理起诉要求支付剩余挂靠工程款70万元,能不能成立?实际上可以考虑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如果不能证明是挂靠,则起诉要求支付剩余挂靠工程款显然是要被驳回的;基于挂靠关系,进行的起诉,后来证明不是挂靠,那要求支付剩余的挂靠工程款,当然应该驳回。第二种情况:如果能够证明是挂靠,则起诉要求支付剩余挂靠工程款能被支持吗?事实上,就本案而言,材料、机械设备租赁费、人工费已经支付,不存在项目经理对外拖欠情况,既然不存在,则剩余挂靠工程款是什么?就是挂靠所得,是利润,实质上就是违法所得,法院当然不会支持项目经理的这个违法所得的请求。所以,即使能够证明是挂靠,项目经理的请求也不能获得支持。通过该案例,说明起诉的工程款必须是合法的工程款,违法的工程款当然不受法律的保护。#p#分页标题#e#
工程款支付纠纷!

工程款纠纷


拖欠工程款是产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最常见的原因。拖欠工程款一直困扰着施工企业(实际施工人),给施工企业的发展,甚至是生存带来了巨大的挑战。
  一、对于因没有支付能力而拖欠工程款的处理方法。
  穷尽所有被告,一追到底。
  1、很多拖欠工程款的案件是由于违反分包和非法转包造成的,实际施工人在起诉发包人时应当同时将业主(包括开发商、政府、项目所有人)列为共同被告。这样就加大了取得工程款的几率。
  2、通过专业的建设工程律师尽快取得法院生效判决。施工人再遇到拖欠工程款时,往往存在观望和侥幸心理,期待发包人能良心发现,进而错过了最好的诉讼时机。如果没有法院的生效判决,任何强制措施都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只有取得生效判决方能通过法院采取强制措施。
  3、就建设工程主张优先受偿。依法施工人可以在法定的期限内主张就涉案工程优先受偿,而不专业的律师往往不知道或者不会合理使用此条法律规定。
  4、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查封被执行人财产主要是账户,很多发包人账户中虽然没钱,但该账户如果不能使用对其影响巨大,其在账户被封后往往会积极解决欠款问题。如果经法院调查确定发包人无执行能力,大部分施工人(包括律师)就不再继续处理或者不知道如何处理了,其实此时可以因发包人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而申请发包人公司破产,在清算过程中查找股东有无违反公司法的情形,一经查实可依法向股东主张权利。同时还可以向法院申请限制高消费等措施,实现取得工程款的目的。

  二、对于有支付能力而拒不支付的老赖的处理方法。
  由于许多的发包方本身具有一定的社会活动能力,经常是,虽有支付能力,拒不支付,待诉到法院后,以各种方法拖延支付,以达到长期无偿使用应付工程款的目的。
  本网律师应对办法:先下手为强。
  1、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是在申请人提出申请,提供担保后48小时之内,法院在不通知对方的情况下必须采取保全措施。这样就不会给老赖任何可乘之机。
  2、取得生效判决,直接划转欠付的工程款,避免久拖不决。
建筑工程款纠纷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

工程款纠纷


拖欠工程款是产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最常见的原因。拖欠工程款一直困扰着施工企业(实际施工人),给施工企业的发展,甚至是生存带来了巨大的挑战。#p#分页标题#e#
  一、对于因没有支付能力而拖欠工程款的处理方法。
  穷尽所有被告,一追到底。
  1、很多拖欠工程款的案件是由于违反分包和非法转包造成的,实际施工人在起诉发包人时应当同时将业主(包括开发商、政府、项目所有人)列为共同被告。这样就加大了取得工程款的几率。
  2、通过专业的建设工程律师尽快取得法院生效判决。施工人再遇到拖欠工程款时,往往存在观望和侥幸心理,期待发包人能良心发现,进而错过了最好的诉讼时机。如果没有法院的生效判决,任何强制措施都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只有取得生效判决方能通过法院采取强制措施。
  3、就建设工程主张优先受偿。依法施工人可以在法定的期限内主张就涉案工程优先受偿,而不专业的律师往往不知道或者不会合理使用此条法律规定。
  4、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查封被执行人财产主要是账户,很多发包人账户中虽然没钱,但该账户如果不能使用对其影响巨大,其在账户被封后往往会积极解决欠款问题。如果经法院调查确定发包人无执行能力,大部分施工人(包括律师)就不再继续处理或者不知道如何处理了,其实此时可以因发包人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而申请发包人公司破产,在清算过程中查找股东有无违反公司法的情形,一经查实可依法向股东主张权利。同时还可以向法院申请限制高消费等措施,实现取得工程款的目的。

  二、对于有支付能力而拒不支付的老赖的处理方法。
  由于许多的发包方本身具有一定的社会活动能力,经常是,虽有支付能力,拒不支付,待诉到法院后,以各种方法拖延支付,以达到长期无偿使用应付工程款的目的。
  本网律师应对办法:先下手为强。
  1、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是在申请人提出申请,提供担保后48小时之内,法院在不通知对方的情况下必须采取保全措施。这样就不会给老赖任何可乘之机。
  2、取得生效判决,直接划转欠付的工程款,避免久拖不决。
【工程款纠纷】4大常见纠纷需注意!

工程结算纠纷的处理,应遵循两个原则,一是“尊重合意”原则,一是“实事求是”原则。在工程造价结算中,应当基于以上两个原则,解决不同的结算争议。结合司法解释和相关审判实践,一般的处理规则如下:1、双方已结算认定造价后一方反悔的,不予支持。2、双方如约定以第三方的审价结果为准的,一方对第三方审定的价格有异议的,不应当支持,除非证明第三方在审价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双方如委托第三方审价但未就审价结果的效力作出约定的,可由双方对审价结果进行质证确定。3、双方约定了结算标准和依据的,法院应当按照该标准和依据组织双方结算或委托造价鉴定。4、双方未对结算问题作出约定的,事后又未达成关于结算的补充协议的,可由法院委托进行司法鉴定。5、对于发包方故意拖延,不在约定的期限内结算的,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以承包方的送审价为准,并且,欠款自法定的时间开始计算利息。#p#分页标题#e#


是关于工程款的纠纷

???近几年随着国家政策的改变,楼房建造受到很大制约,包公方在收益方面收到很大损失,因此拖欠农民工工资成了一个很严重的问题。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这个问题。所以工程款纠纷案例也越来越多。这篇文章就为我们解答如何应对工程款纠纷。



首先我们应该清楚地知道什么是工程款纠纷,简单的说就是拖欠工程款,不管是总包方还是被包方都会出现这种问题。工程款纠纷包括以下几方面:


1、发包方拖欠工程款违约纠纷


 这种纠纷在生活中是最常见的一种,这种违约纠纷的特点是,工程款是确定的,因此这种纠纷法律比较简单。这类纠纷形成的主要原因发包方没有任何正当理由违约拖欠,主要表现为的发包方无力支付工程款;发包方有支付能力无故拖欠工程款。因此大家在要慎重。尽量选择正规的合法公司。



2、关于总包、分包问题引起的工程款纠纷

关于总包和分包问题就有些复杂了,这类纠纷之中利益牵扯很麻烦,这种纠纷法律关系较为复杂。这种纠纷主要表现为承包方分包在程序上有瑕疵,发包方事后不予承认分包合同的合法性,从而引起的纠纷。这类纠纷解决起来就比上面的麻烦很多了。



3、竣工结算报告争议引发的工程款纠纷


 还有一种很无耻的纠纷,就是竣工结算争议,这种争议一方面是在签约时没有明确的把工程款写进合同,致使出现这种情况。这种纠纷主要表现为:承包方制作结算文件递交发包方,未取得递交结算文件的证据,发包方不予答复且事后不承认收到;承包方制作结算文件递交发包方,发包方不予答复;承包方制作结算文件递交发包方,发包方不予认可而引发的工程款结算纠纷。因此大家在签合同时一定要注意任何一方面的细节,以免出现难以解决的问题。



4、建筑材e799bee5baa6e58685e5aeb931333365663538料品质之争引起的工程款纠纷


最后一种纠纷就是建筑材料上的纠纷,由于施工方想获利多一点不惜用劣质材料。致使总包方不满意引起的纠纷,这种表现纠纷主要表现为:建设工程招投标时对工程主要建筑材料品质有所要求或承诺,但由于建筑材料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有时使得承包方转而采用合同外的其他建材,引起结算纠纷。这类纠纷与个人素质问题有关,希望大家不要出现这种情况。

  发包人逾期不答复承包人提交的结算报告将被视为已经确认

  拖欠工程款越演越烈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不少发包人故意拖延工程结算,有的案件发包人以种种合法或不合法的手段拖延结算确认,一拖数年迟迟不确认承包人提交的工程结算价款。而发包人应在什么期限内确认工程结算,现行法律、法规并无相应规定。司法解释第22条对此开出的良方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条件,承包人主张按照竣工结算文件作为结算依据的,应予支持。”这帖良方仅适用承发包合同对工程价款结算的期限有明确约定的情况,如果双方当事人在工程合同中没有约定结算的具体期限,则不能适用。而国家建设部和工商局共同推荐使用的99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部分第33条“竣工结算”中,对结算的期限有明确的约定;换言之,只要采用上述示范文本,则结算期限就已约定,这一条司法解释就能适用。#p#分页标题#e#


  造价结算协议与审计报告发生矛盾以前者为准

  在司法实践中有关造价确认还存在一个疑难复杂的具体问题,承包人经过反复努力,以自行协商或市场审价方式已经确定工程结算,但事后发包人又以工程造价应通过审计为由,通过审计部门提出一个审计报告,审计报告与已确认的结算发生差异,如是,案件审理又因对结算协议和审计报告发生矛盾以何为准陷入新的困境。由于审计的特殊地位以及可以涉及国有资产流失的行政管理于民法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和平等法律关系之间存在的民事权利义务的矛盾,法官面对案件审理中出现这样的情况,往往难以取舍,无从解决,近年中因此类问题,各地法院向最高院请示解决方案的,已发生多起,而最高院的数次答复都很明确。司法解释第25条对此作出明确的规定:“合同对工程结算有约定的,一方当事人主张按照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决定调整工程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大家在以后工作时一定要注意以上问题,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以上就是有关工程款纠纷的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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