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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侵犯的客体既包括国家对商业秘密的管理制度,又包括商业秘密的权利人享有的合法权利;其客观方面表现为采取不正当手段等,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那么侵犯商业秘密罪有哪些?侵犯商业秘密罪如何赔偿?侵犯商业秘密罪可以和解么?相信这是很多人都比较关心的问题,下面法议网小编特意整理了相关内容,希望看完后能够帮助到您。

侵犯商业秘密罪有哪些?

一、侵犯商业秘密罪有哪些?

侵犯商业秘密罪主要包括以下四种类型: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盗窃,一般是指通过窃取商业秘密的载体而获取商业秘密;

利诱,是指以金钱、物品或者其他利益为诱饵,使知悉商业秘密内容的人提供商业秘密;

胁迫,是指对知悉商业秘密的人进行恐吓、威胁,迫使他人提供商业秘密。

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除盗窃、利诱、胁迫以外的其他不正当手段,如抢夺载有商业秘密的图纸。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上述第一种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披露,是指将其非法获得的商业秘密告知权利人的竞争对手或其他人,或者将商业秘密内容公布于众;使用,是指将自己非法获取的商业秘密用于生产或者经营;

允许他人使用,是指允许他人将自己获得的商业秘密用于生产或者经营,包括有偿与无偿两种情况。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这是指合法知悉商业秘密内容的人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的行为,包括公司、企业内部的工作人员,曾在公司、企业内工作的调离人员、离退休人员以及与权利人订有保守商业秘密协议的有关人员。
 
4、明知或应知前述第一种至第三种违法行为,而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商业秘密。

这是间接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即第三者明知或者应知向其传授商业秘密的人具有上述违法行为,但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

侵犯商业秘密罪如何赔偿?

二、侵犯商业秘密罪如何赔偿?

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赔偿数额我们可以从如下几方面进行把握:
 
1、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赔偿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是指因侵权人的侵权行为,导致权利人的产品在市场上销量下降,减少获利的数额。

具体以何种方式,权利人有权按照对自己最有利的方式进行选择。

计算方式为:可通过销量减少的总数乘以每件产品的合理利润之积计算;销量减少的总数难以确定的,可以侵权人的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乘以每件产品的合理利润之积作为具体的赔偿额。
 
2、在不能确定被侵权人损失或侵权人所获利益的情况下,可参照商业秘密的许可使用费作为赔偿数额。

法院可根据商业秘密许可使用费数额、许可的性质(是独占、排他还是普通等)、范围以及侵权人侵权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综合考虑,参照该许可使用费的1至3倍合理确定赔偿数额;

没有商业秘密许可使用费可供参照或许可使用费明显不合理的,法院可根据上述因素自由裁量,一般在人民币5000元以上30万以下确定赔偿数额,最多不得超过人民币50万元。

另外,法院可根据权利人的请求及具体的案情,将权利人为进行调查、制止侵权等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之内。
 
3、定额赔偿。即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酌情确定赔偿额。

在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中,经常出现权利人所受到的损失及侵权人获利均无法查明的情况,司法实践中即采取酌情赔偿的方法来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部分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由于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损害赔偿额可参照对于已查明被告构成侵权并造成原告损害,但原告损失额与被告获利额等均不能确认的案件,可以采用定额赔偿的办法来确定损害赔偿额。

定额赔偿的幅度,可掌握在5000元至30万元之间,具体数额,由人民法院根据被侵害的知识产权的类型、评估价值、侵权持续的时间、权利人因侵权所受到的商誉损害等因素在定额赔偿幅度内确定。”

同时,由于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损害赔偿额,可参照确定侵犯
专利权的损害赔偿额的方法进行,而2008年修改的《专利法》已将侵犯专利权赔偿数额确定为1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

故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的损害赔偿也应是一般在5000元以上30万元以下确定赔偿数额,最多不得超过人民币100万元。
 
除此之外,当事人自愿协商赔偿额也是实践中常用的一种方式。民事权利作为一种私权,当事人完全有权决定自己权利的取舍。只要这种取舍不损害国家、社会或者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即可。

侵犯商业秘密罪可以和解么?

三、侵犯商业秘密罪可以和解么?

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


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范围是: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涉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和侵犯财产罪的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除渎职犯罪外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当事人和解的条件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

被害人自愿和解。需要指出的是,刑事和解必须是有被害人的案件,没有被害人的案件,不能进行刑事和解。


1、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通过调停人或其他组织使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直接沟通、共同协商,双方达成民事赔偿和解协议后,司法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再追究刑事责任或从轻减轻刑事责任的诉讼活动。
 
2、刑事和解属于恢复性司法的范畴,和传统的刑事司法手段相比,刑事和解制度有着特有的价值与风险,刑事和解的纠纷处理方式节省了被害人、加害人的成本和国家的司法资源,但它在降低了惩罚成本的同时也降低了犯罪成本,在带来了司法效率的同时又产生了非效率。
 
3、在当今中国,这一制度已经具备实施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关键是通过从适用范围、适用条件、适用时机和具体做法等方面进行的制度设计来减少弊端和风险。

一般来说,刑事案件在经过受害者同意的情况下,是可以通过和解的方式处理的,但并不是所有刑事案件都能进行和解。
 
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作为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办理:
 
1、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2、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得作为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办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犯罪案件:
 
(1)雇凶伤害他人的;
 
(2)涉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
 
(3)涉及寻衅滋事的;
 
(4)涉及聚众斗殴的;
 
(5)多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
 
(6)其他不宜和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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