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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失败破产后可以进行破产重组,如果重组成功,有可能公司重生,如果重组不成功,就可能要进行破产债务清算。那么破产重组债务怎么处理?破产重组债务利息有多少?破产重组债务打折吗?相信很多人对这些问题都不是很了解,下面法议网小编特意整理了相关内容,为您做出详细的解答。

破产重组债务怎么处理?

一、破产重组债务怎么处理?

 
对于公司的债务,是由公司来承担的,股东不会承担公司的债务,因为股东对于公司承担的是有限责任,所谓有限责任是指在公司成立时股东须按公司章程约定的股权比例,全额缴纳出资,获得股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规定: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破产重组是企业得以新生,是
债务人和债权人共同的期望。

作为债务人,可以避免破产清算给企业和社会带来的诸多不利影响;

对债权人来说,也可以有效保护债权不缩水,因为企业破产后,债权人在清偿中顺位比较低,很难保证获得清偿。

对于重组后的债务,在协商的基础上,有以下几种解决途径:

 
1、暂停还本,支付利息。
 
达成破产重组协议后,债权、债务人协商,可以由企业在一定的时间内,只支付一定的利息,暂停偿还本金。
 
2、债权延期。
 
在协商和解之后,根据破产公司、企业的状况,债权人可以延期行使债权,给濒临破产的企业已喘息的机会。
 
3、债权转股。
 
在债权债务人双方友好协商下,债权人如果对破产重组企业有足够的信心,可以通过债权转股的方式,消除重组企业债务。
 
4、银行债务转股的变通。
 
在某些方面,银行是一个特殊的债务人,对于银行的债务,一般不能通过债权转股的方式抵消债务,但是可以通过金融公司置换银行债权,通过过渡的方式进行债权转股。
 
5、合并公司偿还债务。
 
经过合并、兼并的方式成立新的公司,原公司债务由新成立的公司负责偿还,在偿还的期限上,根据双方约定。
 
6、发展创新。
 
破产重组,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相互协商,试图实现共赢的一个方案。无论是冻结债务、债务剥离、债权转股,都是随着时代和市场经济发展而不断变化的,处理的方案也在不断优化和更新中。

破产重组债务利息有多少?

二、破产重组债务利息有多少?

依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企业进行破产重整期间附利息的债务是停止计算利息的,重整后企业继续经营的重新计算利息。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利息的,申报利息金额应当依债权债务双方当事人约定利息计算,截止至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止。

因一般借贷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较为常见,且因相关司法解释就利息计算之规定较为复杂,就债权债务人约定的计息计算标准及利息产生期间,而产生利息计算中的诸多问题,下文将分情况详述:
 
1. 借贷双方未约定利息及逾期利息计算标准的
 
就借款利息,债权人不得主张。就逾期利息,债权人可主张按年利率6%计算。
 
2. 借贷双方约定利息及逾期利息不明的
 
实践中多表现为借贷双方仅约定应当支付利息及逾期利息,而就具体计算标准未作约定。就借款利息,因债务人系公司,债权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实践中,债权人多以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为标准主张借款利息及逾期利息。
 
3. 借贷双方约定具体利息及逾期利息计算标准的
 
借贷双方虽约定具体利息及逾期利息计算标准,但因约定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上述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对超出部分利息不予认可,系利息计算问题之所在。

据此,借贷双方决定借款利息及逾期利息高于年利率24%的,在债权申报中可以以年利率24%为标准计息。就逾期利息而言,债权人一并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其他费用的,总计应不超过年利率24%的法定计息标准。

另外,借贷双方仅约定年利率的,月利率及日利率可以依照以下公式折算:月利率=年利率/12;日利率=年利率/360=月利率/30,以计算至破产申请受理之日。
 
4. 借贷双方约定以固定区间产生利息的
 
此类计息标准多见于约定逾期利息,实践中多表现为,借款合同约定:借款人逾期还款的,逾期借款按月产生利息。依约定的计息区间,此类利息产生于区间首尾日,期间内则不产生利息。

此类利息计算中应当注意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与债务人当期利息产生之日的前后关系,破产申请受理之日前于债务人当期利息产生之日的,应不计算当期利息。

据此,债权债务双方约定固定区间产生利息的,产生利息的固定区间不宜过长,以避免债权人利息损失。

破产重组债务打折吗?

三、破产重组债务打折吗?

企业破产重组后,债务是不会打折的。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在重整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1.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

2.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

3.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

在宣告破产后,债权人依法从清算财产中得到赔偿。破产重组,是指当企业资不抵债时,管理层可以向法院申请破产重组。

法律允许由同一个企业的管理层向债权人提出一个重组方案,延期归还债务,停止发放股息。

破产重组有以下几个优点:

(一)有利于债权人避免在破产清算中因资不抵债而受损;

(二)有利于职工防止企业解散引起的大量失业及其带来的社会震荡;

(三)也有利于企业避免因破产而信誉受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应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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