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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证罪怎么算情节严重?伪证罪可以免除处罚吗?
发布时间:2019-10-25

在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一些人为了逃避法律责任,利用威胁、暴力等手段胁迫、指使他人作伪证,这种行为可能会构成犯罪。那么伪证罪怎么算情节严重?伪证罪可以免除处罚吗?下面法议网小编将在下文中为您做出详细的解答。

伪证罪怎么算情节严重?

一、伪证罪怎么算情节严重?

伪证罪的严重情节根据不同案情视情况而定。


伪证罪立案标准如下:

1、伪证行为足以使他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轻罪重判的;
 
2、伪证行为足以使犯罪分子逃避刑事处罚或者重罪轻判的;
 
3、伪证行为造成冤、假、错案的;
 
4、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为走私、套汇、投机倒把、贪污、贿赂、重大盗窃、贩毒、盗运珍贵文物出口等经济犯罪分子销毁、隐匿罪证或者制造伪证的;
 
5、由于伪证行为,致使他人自杀或精神失常的;
 
6、伪证行为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伪证罪情节严重的后果

二、伪证罪情节严重的后果是怎样?

伪证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规定 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刑事诉讼中”是指刑事案件从侦查到审判的全过程,主要包括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活动。本罪的主体为特定主体,包括四种人: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证人”,是指知道案件全部或者部分真实情况,以自己的证言作为证据的人。
 
“鉴定人”,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应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的指派或聘请对案件中专门性问题进行科学鉴定和判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
 
“记录人”,是指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过程中,对案犯的供述、证人证言以及各个环节的诉讼活动进行记录的人。这种记录主要由侦查员、书记员担任。
 
“翻译人”,是指受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的委托聘请,在刑事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活动中担任外国语言文字、本国民族语言文字或者哑语等翻译工作的人。

这四种人在刑事诉讼中具有特定的义务,是否能够如实提供证言、鉴定、记录、翻译,对案件处理的正确与否具有重要的关系,只有四种人才属于本罪的主体,不属于上述四种人的,不构成本罪的主体。
 
“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是指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罪、罪轻还是罪重具有重要证明作用的事实。
 
“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的规定具有两层含义:
 
1、明确指明本罪是故意犯罪,也就是说,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所提供的与案件事实不符的情况是故意所为,由于过失行为,如未看清楚,判断错误而提供了不实的证言,因笔误造成记录错误等不构成犯罪。
 
2、所提供的证言、鉴定结论、笔录、翻译与案件事实不符。如将张三的行为说成李四所为,将不是精神病人的人鉴定为精神病人,在记录、翻译时将被告人、证人所讲的事实改变为虚假的等。

伪证罪可以免除处罚吗?

三、伪证罪可以免除处罚吗?


如果犯罪情节比较轻微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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