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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证罪是哪个部门管辖?
发布时间:2019-10-21

在生活中一些人为了利益或是其他而作伪证,影响了案件的结果,就会给他人造成严重的伤害,这种作伪证行为是违法的,会受到法律的处罚。那么伪证罪由哪个部门管辖?伪证罪是特殊主体吗?下面法议网小编整理了相关内容,为您做出详细的解答。

伪证罪由哪个部门管辖?

一、伪证罪由哪个部门管辖?

以伪证罪犯罪地法院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法院管辖为辅。


新刑诉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辩护人或者其他任何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辩护人涉嫌犯罪的,应当由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

辩护人是律师的,应当及时通知其所在的
律师事务所或者所属的律师协会。”
 
此条修改除辩护人之外增加了“其他任何人”不得“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规定,扩大了禁止的主体范围。

此条修改还增加了辩护人涉嫌犯罪的侦查管辖问题,即“应当由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辩护人是律师的,应当及时通知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者所属的律师协会。”
 
本条内容增加的原因。对于辩护人涉嫌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由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立案侦查。这一增加内容,目的是防止办案机关对辩护人打击报复,维护我国的辩护制度,同时,有利于公正处理案件。在司法实践中,个别辩护人因涉嫌作伪证而被承办案件所在地的侦查机关侦查,显然不利于律师正当权益的保护。

对于“辩护人是律师的,应当及时通知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者所属的律师协会”的规定的主要目的是方便律师事务所或者所属的律师协会在第一时间掌握情况,以便及时为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维护其合法权益;同时也是为了不影响该律师所代理的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对公安机关提出的明确要求。公安机关追究辩护人伪证罪的刑事责任,要遵守管辖的规定,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应当回避,不能办理,否则属于严重的程序违法。
 
综上所述,伪证罪是在原有的案件基础上额外引发的另一个新犯罪行为,此时就需要由的机关来管辖这个新的案件才能够不至于影响之前的审理活动,而正确的机关管辖才能让该罪名得到责任的刑事追究。

伪证罪是特殊主体吗?

二、伪证罪是特殊主体吗?

根据法律的规定,伪证罪属于特殊主体的犯罪,实践中只能由刑事诉讼中的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构成,原则上单位是不能构成此罪的。


伪证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伪证行为足以使他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轻罪重判的;

2、伪证行为足以使犯罪分子逃避刑事处罚或者重罪轻判的;

3、伪证行为造成冤、假、错案的;

4、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为走私、套汇、投机倒把、贪污、贿赂、重大盗窃、贩毒、盗运珍贵文物出口等经济犯罪分子销毁、隐匿罪证或者制造伪证的;

5、由于伪证行为,致使他人自杀或精神失常的;

6、伪证行为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规定 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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