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中绩效考核不及格的员工可能面临被扣除绩效工资或者职位调整等后果,但是本案例中的员工因为绩效考核得到最低等次而被单位解除了劳动合同。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理由合法吗?

公司裁员
 
【案情经过】
 
2005年7月,员工王某进入海天公司工作,劳动合同约定王鹏从事销售工作,基本工资每月3840元。该公司的《员工绩效管理办法》规定:员工半年、年度绩效考核分别为s、a、c1、c2四个等级,分别代表优秀、良好、价值观不符、业绩待改进;s、a、c(c1、c2)等级的比例分别为20%、70%、10%;不胜任工作原则上考核为c2。王某原在该公司分销科从事销售工作,2009年1月后因分销科解散等原因,转岗至华东区从事销售工作。2008年下半年、2009年上半年及2010年下半年,王某的考核结果均为c2。海天公司认为,王某不能胜任工作,经转岗后,仍不能胜任工作,故在支付了部分经济补偿金的情况下解除了劳动合同。
 
2011年7月27日,王某委托法议网陈XX律师,向法院提起劳动仲裁。请求判令不予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余额。
 
【辩护思路】
 
王某的行为是否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不能胜任工作,经转岗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况?
 
1、公司没有证据证明考核垫底就等同于“不能胜任工作”因此考核垫底的行为不属于劳动合同法中“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形。
 
根据《员工绩效管理办法》的规定,“c(c1、c2)考核等级的比例为10%”,虽然王鹏曾经考核结果为c2,但是c2等级并不完全等同于“不能胜任工作”,中兴通讯仅凭该限定考核等级比例的考核结果,不能证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不符合据此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
 
2、王某转岗并非因不能胜任工作而转岗
 
虽然2009年1月王某从分销科转岗,但是转岗前后均从事销售工作,并存在分销科解散导致王某转岗这一根本原因,故不能证明王某系因不能胜任工作而转岗。
 
综上,海天公司主张王某不胜任工作,经转岗后仍然不胜任工作的依据不足,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应当依法向王某支付经济补偿标准二倍的赔偿金。
 
【办案结果】
 
法院于2011年12月6日作出民事判决:海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王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余额36596.28元。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办案总结】

公司无故辞退员工的,员工只要找到能够证明公司“无故”的证据,那么员工可以及时争取到自己的权益,并要求公司拿取该给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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