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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中国刑事诉讼法中,羁押期限的计算是一个复杂且严格规定的过程,涉及多个阶段和不同的法律条款。以下是对被逮捕后羁押期限的详细总结: 下面法议网小编特意整理了相关内容,希望看完后能够帮助到您。

被逮捕后羁押期限的计算


#### 刑事拘留和逮捕后的羁押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91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 一般侦查羁押期限


刑诉法》第156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对于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 重大复杂案件的侦查羁押期限


根据《刑诉法》第158条,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两个月:

1. 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2. 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3. 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4. 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 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


《刑诉法》第159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两个月。


#### 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刑诉法》第160条规定,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


#### 审查起诉阶段


《刑诉法》第172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 审理阶段


《刑诉法》第208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 上诉和抗诉阶段


《刑诉法》第243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二个月以内审结。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两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 特殊情况的处理


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

1. 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

2. 被告人脱逃的;

3. 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

4. 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


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被逮捕后羁押期限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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