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纠纷案例:被诉专利侵权获得胜诉

【案情经过】
 
2013年8月,广州市巴比食品有限公司以广州虎力士饮料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饮料产品侵犯其名称为“标贴(“虎力士”商标标贴)”、专利号为zl200730314989.4外观设计专利权为由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虎力士公司提起诉讼。被告最终获胜。
 
【辩护思路】
 
通过审查被控产品和原告专利权构成要素,确定本案代理思路为:
 
(1)被控产品对“虎力士”三字的使用是一种标识性使用。该使用行为不受专利法调整。被控产品不构成专利侵权。
 
(2)如果涉案专利称得上专利法意义上的“新设计”,被控产品上对“虎力士”的使用系源于在先公知设计。

【办案结果】
 
基于事实和法律,广州中院作出(2013)穗中法知民初字第5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广州巴比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办案总结】
 
无论是发起诉讼的原告律师,还是负责审判的法官,通常都会认为本案简单:只要专利权有效,且被控产品与专利权构成相同或近似,则被告就构成侵权。至于除此之外的其它因素,他们都不会考虑。尽管原告方无法有力反驳被告观点,法官也不可能转换审判思路。这是绝大数中国法官固有的思维模式。如果你执意提出,得到的将是嘲笑或嗤笑!
 
本案中两个代理思路,实际上是对商标法和专利法不同立法内涵在同一案件中所进行的区分。逆向、立体复合思维方式都解决貌似简单,但却隐含深层法理的法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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