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债务纠纷案例:代理民间借款纠纷追回全部欠款

【案情经过】
 
2011年4月20日至2012年4月19日的这一年里,潘某陆续向刘某借款80万元人民币。2012年4月19日,潘某向刘某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从刘某处借款80万元人民币,借期一年。备注:之前所打的借条全部作废,以此借条为依据。后潘某于2013年4月20日支付刘某1.8万元,2013年6月1日、7月20日,潘某各支付刘某1.875万元。自2013年9月30日至2014年3月9日,潘某每月初左右支付刘某1.2万元,共计6万元。另潘某于2014年2月21日归还刘某50000元,2014年2月25日归还刘某20000元,2014年2月28日归还刘某30000元,2014年3月18日归还刘某20000元,2014年3月28日归还刘某50000元,共计17万元。但从此之后,刘某多次催讨余款及利息未果,于是刘某委托法议网刘XX律师诉至法院,请求潘某支付剩余借款及利息。
 
【辩护思路】
 
法议网刘XX律师接受刘某委托后,通过对证据、事实仔细分析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法议网刘XX律师归纳本案要点如下:
 
刘某与潘某之间的借款关系是否约定了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11条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但关于利息的约定既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采取口头形式,虽然潘某提供的借条并未对借款利息作出约定,但刘某主张双方口头约定了借款利息且已实际履行,刘提交的银行转账凭证亦可以证明就本案借款潘某曾连续有规律地支付利息,故刘某的诉求应予支持。
 
【办案结果】
 
经过法议网刘XX律师充分的说理及结合日常交易习惯,合议庭最终采纳了律师观点。判决支持原告的全部诉求,并应在签收本判决书后十日内支付完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
 
【办案总结】
 
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很多当事人为了获得高额利息,通过口头约定而没在借款协议或其他借款凭据明确。双方当事人虽未在书面债权凭证中约定利息,但有证据表明债务人连续有规律的支付利息的,可认定当事人之间的借款为有息借款。同时也有个关键问题,那就是证据保留的问题。根据证据规则规定,主张约定利息的乙方应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应承担不利后果。

微信咨询
一对一法律咨询
4006-158-1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