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原告从村集体土地分得了一块承包地,并在一年后获得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承包期限20年。但被告袁x在原告承包的土地中,长期被被告侵占0.85亩。原告多
2016年3月,高某之子高某某将其父高某与王某某诉至法院,主张其父高某与王某某所签订的宅基地买卖合同无效,王某某须返还该幅宅基地。为了积极应诉维护自己应有的权益
2018年6月某市编织厂老板岳先生愁容满面,因为的他的企业被当地政府决定征收,岳先生的期望值在4-5千万,可是征收部门给予岳先生的补偿只有1000多万,为了维护
2017年滁州徐先生某公司为扩大经营,征收了滁州市南谯区村集体土地9390平方米,一年后该公司处于苏滁现代产业园G104国道征迁范围内,面临拆迁,而拆迁方提出的
2015年5月份和2015年9月份,被告赵某两次侵占原告的该幅责任地共130平方米修建违章建筑(猪圈和鸡圈)。被告多次前去劝阻,但被告均不予理睬。为了更好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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