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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他们的权利和义务直接关系到被告人合法权益的维护和司法公正的实现。以下是对刑事辩护律师权利的详细总结:下面法议网小编特意整理了相关内容,希望看完后能够帮助到您。

刑事辩护律师的权利

一、刑事辩护律师的基本权利

1. 接受委托权:辩护律师有权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接受犯罪嫌疑人的委托担任其辩护人。在自诉案件中,律师有权随时接受委托。

2. 阅卷权:辩护律师有权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和技术性鉴定材料。这些材料包括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批准逮捕决定书等程序性文书,以及法医鉴定、司法精神病鉴定等技术性鉴定材料。

3. 会见和通信权:辩护律师有权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不论案件是否涉及国家秘密,都无需审查起诉机关批准,检察院也不能派员在场。

4. 调查取证权: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后,有权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收集、调取证据;有权在经人民检察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后,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5. 发表意见权: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听取犯罪嫌疑人委托人的意见。

6. 申请取保候审权:辩护律师有权为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7. 对超过法定期限的强制措施要求解除权: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辩护律师有权要求人民检察院解除。

8. 质证权、申请权、辩论权:辩护律师有权参加法庭审理,并享有发问、辩论、发表意见以及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权利。

9. 上诉权:辩护律师有权在经过被告人同意后提出上诉。

二、刑事辩护律师权利保障的现状与问题

尽管《律师法》和《刑事诉讼法》对律师的权利作出了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刑事辩护律师的权利保障仍面临诸多挑战:

1. 会见难:侦查机关往往利用职权为律师会见设置障碍,如要求会见需经过批准、拖延安排会见时间、限制会见内容等。

2. 阅卷难:一些检察机关在移交给法院的卷宗中只有证据目录,没有原始证据或复印件,律师查阅与案件有关的资料受到限制。

3. 调查取证难:律师在向证人调查时需征得证人同意,向有利害关系的被害人及其证人调查时需经检察院或法院许可,且证人同意。

三、完善刑事辩护律师权利保障的建议

1. 明确辩护律师身份:取消《刑事诉讼法》第96条,明确辩护律师的身份,保障其应有的作用。

2. 保障会见权和通信权:设定公安司法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告知义务,保障律师在会见的时间和条件。

3. 保障阅卷权和调查取证权:赋予辩护律师请求法院授予调查权,建立证据开示制度,保障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的权利。

4. 设立辩护律师在场权:确立辩护律师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的在场权,防止侦查人员侵犯犯罪嫌疑人的人权。

5. 保障辩护律师人身权利:赋予辩护律师刑事辩护豁免权,拒绝扣押及限制搜查权,保障律师职业的保密性。

四、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

根据司法部和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开展刑事案件审判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保障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提供辩护,确保被告人在审判期间获得律师辩护。

结论

刑事辩护律师的权利

刑事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其权利保障直接关系到被告人合法权益的维护和司法公正的实现。尽管现行法律对律师的权利作出了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诸多问题。通过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辩护律师身份,保障会见权、阅卷权和调查取证权,设立辩护律师在场权,保障辩护律师人身权利,可以有效提升刑事辩护律师的权利保障水平,促进司法公正。

以上就是《刑事辩护律师的权利》的全部内容,如有相关法律问题需要找刑事辩护律师咨询,欢迎拨打法律咨询热线4006-158-168,法议网专业律师竭诚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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