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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的
刑事自诉是指被害人、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为了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1.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

 

3.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

 

4.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1.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

 

2.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

 

3.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

 

4.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

 

5.遗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

 

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 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 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8.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本项规定的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其中证据不足、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指公安机关或检察院已经书面作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决定,该类自诉案件需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案件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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