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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是刑事诉讼的一种特别程序,很多国家都有刑事和解制度,我国也不例外,在调停人的介入下,受害人和加害人可以达成刑事和解,那么刑事和解能免于起诉吗?刑事和解免于起诉的条件是什么?刑事和解的案件范围有哪些?下面法议网小编整理了相关内容,为您做出详细的解答。

刑事和解能免于起诉吗?

一、刑事和解能免于起诉吗?

刑事和解并不能够免除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如果满足起诉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起诉。


在和解过程中,被害人与加害人可充分阐述犯罪给他们的影响及对刑事责任的意见等方面内容,选择双方认同的方案来弥补犯罪所造成的损害;在刑事责任处置过程中,加害人能获得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这样,被害人在精神和物质上可以获得双重补偿,而加害人则可以赢得被害人谅解和改过自新、尽快回归社会的双重机会。
 
刑事案件和解制度主要是适用于一部分的刑事案件,并不是所有的案件都会适用的,如果是比较轻微的案件的话,那么有可能检察院就不会进行上诉,如果是严重的情况的话,和解之后仅仅是属于从轻处罚一些的情况。

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比如在侦查当中把事实搞错了,或者对法律理解有误,把不属于犯罪的情况当作犯罪来追究,或者把无辜的人误认为是犯罪嫌疑人,也有的是因为行为人是精神病人或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依照法律规定不能追究刑事责任,等等,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2.人民检察院对于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案件,对于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的,应当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或者自行侦查,一般情况下,检察院不应当不经过补充侦查的程序而直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只有经过补充侦查后,仍然证据不足,才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比如经过补充侦查,仍然缺乏定罪的主要证据或基本的证据,或者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又无法查证属实,各种证据之间有矛盾,不能合理排除,有可能得出其他结论的,等等,都属于证据不足的情况。

但是不是一定要经过两次补充侦查后,才能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法律没有要求。即便案件只经过一次补充侦查,只要人民检察院认为证据不足,而又没有必要进行第二次补充侦查的,就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3.犯罪嫌疑人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刑事诉讼法第16条规定了以下几种情形:
 
第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第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第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第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第五,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刑事和解免于起诉的条件是什么?

二、刑事和解免于起诉的条件是什么?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
 
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
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这种情况,可以分为两个方面,一是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的。

这主要是指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如有的犯罪是初犯,且没有造成较严重的后果,有的是过失犯罪,情节也比较轻,不判处刑罚,更有利于对其本人的教育。

另一种情况是,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应当或者可以免除处罚的,如犯罪后自首、有立功表现、犯罪未遂、犯罪中止、或属于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等。

刑法对这些情况分别都作了具体规定,其中有些可以免除处罚,有些应当免除处罚。

刑事和解的案件范围有哪些?

三、刑事和解的案件范围有哪些?

根据刑事诉讼法,公诉案件刑事和解的范围包括:   

1、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的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注意必须是因民间纠纷引起,并且罪名限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宣告刑限于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2、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注意排除了渎职犯罪和故意犯罪,并且宣告刑是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3、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能适用刑事和解程序。注意只要在五年内有故意犯罪,无论刑罚是有期徒刑还是拘役、管制或者单处附加刑,均不可适用刑事和解,这里的“五年内有故意犯罪”与刑罚规定的累犯是不同的。

为了避免各地做法不一,新刑诉法对达成和解协议案件的处理原则作出规定:公安机关可以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提议。


不适用刑事和解的情形:
 
1、行为人系累犯,或在服刑、缓刑、劳动教养和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故意犯罪的;
 
2、行为人多次犯罪的;
 
3、因寻衅滋事、聚众斗殴导致的,涉枪、持械、雇凶或受黑恶势力操纵引发的案件;
 
4、其他不宜适用和解的刑事案件。
 
当事人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自愿进行和解:
 
1、双方自行达成的和解;
 
2、在押犯罪嫌疑人委托其近亲属、律师或单位领导与被害人达成的和解;
 
3、人民调解委员会或其他基层组织主持下达成的和解;
 
4、双方当事人均认可的其他第三方(公安机关、检察机关除外)主持下达成的和解;
 
5、交通肇事案件双方当事人要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调解而达成的和解。

检察院可以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这样规定,使刑事和解协议可能产生、预期的法律后果一目了然,可以促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过自新,又不致影响犯罪的追诉和惩罚,避免以和解协议免除处罚而放纵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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