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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来网络上出现了一个新鲜词:“套路贷”。各种网络贷款平台也如雨后竹笋般出现在人们的视线中。那么小额贷款公司属于套路贷吗?套路贷诈骗立案的标准是什么?为了帮您解答这些问题,法议网小编特意整理了相关的资料,欢迎阅读。

小额贷款公司属于套路贷吗?

一、小额贷款公司属于套路贷吗?

这个没有明确的规定,要看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的性质而定。

套路贷,是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

目前小额贷款公司就是通过放款来挣取高于银行的利息钱进行运营,法律规定贷款年利率超过36%的贷款利息是无效的,这对于急用钱的人群来说是可以承受得住。

小额贷款公司的常见套路主要有:


套路一:申请贷款的门槛非常低。很多小贷公司打出的广告“利息低,无担保抵押,无视征信黑白,有无工作均可”。一般看见这样的广告我们可以直接判断,这就是不正规的贷款公司!试想一下,放款人会不考虑你有没有还款能力而给你钱花吗?答案是显而易见的!他们不是方便你借钱,而是为了让你欠更多的钱。一旦逾期,他们就会打电话给你身边的人进行骚扰,你还不还钱,他们就会拿走你的车或者房子当做抵押!
 
套路二:具体贷款服务费不透明。很多小贷公司虽然利息、还款方式讲的很明白,但是办理贷款也会产生一系列费用,你未必清楚。1,比如你想贷款3万元,他们会收取10%的服务费,也就是3000元,并且这服务费是从贷款额度里直接扣得;2,交保证金,这里也按3000元收取;3,GPS定位等仪器费用,这里按1000元。总的算下来能到你手里的就只有23000元,但是你却要还30000元的本金和利息,最后还清贷款你也许还会支付一些“解压款”的相关费用。
 
套路三:在合同上做文章。很多借款人对合同不重视,或者看了不了解就签了,这就让小额贷款公司有了可乘之机!一般会在计算利息方式上和还款方式上做手脚,还有的上面会有一些乱七八糟的费用需要借款人支付!总之合同大多是向着放款人利益出发的!如果看不清合同被套路了,你想报警都晚了,因为你能想的到的法律维权办法,他们早就已经想到破解之道了!
 
套路四:出卖你的隐私。他们会把你的隐私卖给更多的贷款、中介公司,到时候让你最头疼的不是每天不断地骚扰电话,而是利用你的隐私去诈骗,去伤害更多的人。隐私一旦被出卖,那么你的隐私就成了透明的,在社会的每一处诈骗团伙中都有一份名单,这个名单里就有你的隐私,想想太可怕了!

套路贷诈骗立案的标准

二、套路贷诈骗立案的标准是什么?

套路贷诈骗应当按照普通诈骗罪立案标准立案侦查,3000元至10000元以上就是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4月8日起施行)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和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与“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对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通过“虚增债务”“签订虚假贷款协议”“制造资金走账流水”“肆意认定违约”“转单平账”“虚假诉讼”等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使用暴力、威胁手段强立债权、强行索债的,应当根据案件具体事实,以诈骗、强迫交易、敲诈勒索、抢劫、虚假诉讼等罪名侦查、起诉、审判。

套路贷的特征主要包括:
 
1、制造民间借贷假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外以“小额贷款公司”等各种名义招揽生意,与被害人签订借款合同,制造民间借贷假象,并以“违约金”、“保证金”等各种名目骗取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阴阳合同”及房产抵押合同等明显不利于被害人的合同。
 
2、伪造银行流水痕迹。
 
与被害人签订合同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按合同向被害人转账,但要求被害人将汇款立即取现并交还,从而制造已向被害人交付借款的假象。
 
3、单方面认定违约。
 
为追讨虚高债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单方面肆意认定或故意造成被害人违约,并要求被害人立即偿还“虚高借款”及高额违约金。
 
4、恶意垒高借款金额。
 
在被害人无力支付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介绍其他 “小额贷款公司”或个人,或者“扮演”其他公司与被害人签订新的“虚高借款合同”予以“平账”,进一步垒高借款金额,通过不断“转单平帐”让被害人的债额短期内几何式倍增。
 
5、软硬兼施“索债”。
 
在被害人无力“偿还”的情况下,采取暴力、威胁、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进行讨债,或者利用其制造的明显不利于被害人的证据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等各种手段向被害人或其近亲属施压,以实现侵占被害人或其近亲属合法财产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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