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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罪辩护词是怎样的?走私罪辩护词书写注意事项有哪些?走私罪辩护要点有哪些?为了帮您解答这些疑惑,法议网小编特意整理了走私罪辩护词的相关范本,希望阅读完之后能够帮助到您!

什么是走私罪辩护词?

一、什么是走私罪辩护词?

走私罪辩护词,是走私罪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诉讼过程中根据事实和法律所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材料和意见,部分地或全部地对控诉的内容进行申述、辩解、反驳控诉,以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提出应当减轻、甚至免除刑事责任的文书。


其中辩护理由为“辩护词”的主体部分,从事实上、从法律上、从被告的认罪态度上提出辩护理由。

具体可从分析公诉人所提出的被告的犯罪事实是否能成立等方面提出辩护理由;

或者运用法律定罪量刑上提出意见,针对起诉书中提出的罪名发表意见;

认罪态度主要是根据党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提出可以从轻的理由。

走私罪辩护词范本

二、走私罪辩护词范本

                                                                               走私罪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本律所接受被告人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其辩护人。今天依法出庭并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1、报关代码并非由被告人决定的。被告人作为与报关公司联系、接洽的角色,负责与报关公司联系、资料递送的工作,最后决定报关代码的是被告人的上级领导。被告人所在的公司具备完整的公司架构,以及完备的议事流程,各部门、职位具有明确的分工和职权分配。

本案涉案产品的报关税号,是由下列程序产生的:第一步,由销售人员根据产品的规格资料提供给报关公司;第二步,由报关公司出具专业意见、收费标准,确定税号、税费及报关公司的手续费,汇总后反馈给公司;第三步,报关公司反馈意见或确认税号以后,销售人员向部门领导汇报,经部门领导审批同意整批货物进口的成本价格,即予执行。
 
2、被告人作为销售人员,而非专业的报关人员,面对复杂庞大的报关代码种类划分,若要求其准确地确认某货物的报关代码,根本是强人所难。因此才需要专业的报关公司代为处理进口报关的事宜。被告人将进口产品的相关资料,包括税号、税率、商品说明以及成分说明等提供给报关公司,要求报关公司重新审查确认,其实已经尽了他的职责。被告人作为一个普通员工,过往通过专业报关公司通关一直顺利、没有任何问题的情况下,不可能发现税号可能存在错报的情况。
 
3、被告人作为一个诚实守法的良好公民,一直勤勤恳恳地工作。案发后,被告人不但如实供述侦查机关调查的问题,还主动交代了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案件事实,考虑其本身没有主观犯意,再犯可能性很低,社会危害性不大。
 
综上所述,被告人由于对法律法规的不了解,过分信赖报关公司,才导致今次事件的出现。被告人具备法定和酌定从轻情节,辩护人恳请合议庭在综合考虑后依法从轻、减轻对被告人的量刑。

走私罪辩护词书写注意事项

三、走私罪辩护词书写注意事项

走私罪辩护词书写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1、标题。可写“关于×××(人)××××案的辩护词”。
 
2、前言。交代辩护人的合法地位。同时简要说明辩护人事前进行了哪些工作,如查阅案卷,了解案情,同在押的被告会见或通信等(多限于律师)。在前言的最后,可概括说明辩护人对此案件的基本观点。如认为公诉人指控被告的犯罪事实不能成立,或定罪不当,等等。
 
3、辩护理由。这是“辩护词”的主体部分,从事实上、从法律上、从被告的认罪态度上提出辩护理由。具体可从分析公诉人所提出的被告的犯罪事实是否能成立等方面提出辩护理由;或者运用法律定罪量刑上提出意见,针对起诉书中提出的罪名发表意见;认罪态度主要是根据党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提出可以从轻处罚的理由。
 
4、结尾。归结辩护理由,提出有关判处被告的建议。
 
5、写明辩护人姓名,并注明具体日期。

走私罪辩护要点

四、走私罪辩护要点

在实践中,由于查获的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犯罪案件绝大多数为进口走私,所以我下面仅就进口走私犯罪的既遂与未遂谈几点意见。
 
1、绕关走私。这一类走私,主要是指在非设关地秘密将走私品运输进境,完全避开了海关的监管。这一类走私在我国东南沿海、南方边境省份较多。这一类走私只要进入我国境内,刑法意义上走私行为即已实施完成。由于是在非设关地,根本不存在海关的监管,自然已经实际偷逃了应缴税款。所以,这一类走私只要在我国境内被查获,都应认定为走私既遂。
 
2、通关走私。这一类走私,是指走私品进入我国境内时经过海关监管区概括故意 ,行为采取了 采取了伪报、瞒报、假报、藏匿等手段逃避海关的检查,以达到少缴或不缴税款的目的。这一类走私在实践中最为普遍。
 
为了能正确区分这一类走私犯罪既遂犯罪未遂,我们不妨先来看一下海关对进口货物、物品的监管流程:进口人向海关申报——海关审查进口报关单及随附单证——海关查验——海关征税(查验与征税的顺序有时发生变化)——海关放行。从这一流程来看,如果行为人进行走私,其走私行为在向海关申报这一环节已经实施完成。

但是,走私能否得逞,还要看能否通过海关的监管,结果是否实际偷逃了应缴税款。由于进口货物、物品从行为人向海关申报到海关放行之前,处于海关监管区之内,处于海关的监管之中。因此只要是在办结海关手续之前被查获,偷逃应缴税款的目的都不可能得逞,均应认定为犯罪未遂。这种犯罪未遂在理论上称为犯罪终了的未遂。即走私行为已经实施完毕,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
 
在司法实践中,也有几种在海关监管区外查获,但应认定为犯罪未遂的情况,如:

(1)许多走私分子利用其他单位的加工手册、减、免税证明走私。海关因货物流向不合理而对其怀疑,但因缺乏证据而不得不先放行,但随后继续对其进行秘密监控,在监控过程中查获。

(2)海关根据进口人的申请,依法批准进口货物先放行再下厂开箱查验,在查验过程中查获走私。对于这两种情况,从形式上看虽然海关已经放行,但实际上进口货物仍然始终处于海关的监管之中,偷逃应缴税款的目的不可能得逞,所以只能认定为犯罪未遂。
 
3、后续走私。这一类走私是指行为人未经海关的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款,擅自在境内销售保税、特定减、免税货物、物品牟利的行为。按照海关的规定,在境内销售保税、特定减、免税货物、物品,必须事先获得海关的许可并且补缴应缴税款才是合法的。这一类行为在向海关申报进口时是合法的,但其后续行为违反了海关的规定,逃避了海关的监管,所以立法者也将其纳入了走私罪的范畴。

从刑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来看,应以“销售”这一行为来界定是否实际偷逃应缴税款,从而来认定犯罪的既遂与未遂。根据民法理论,销售是以“交付”作为转移所有权的标准的。因此,在实践中应以保税、特定减、免税货物、物品是否交付给买家作为犯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只要货物已经实际交付,而不管货款是否支付,均应认定为犯罪既遂;如果货款已经支付,但货物尚未交付,只能认定为犯罪未遂
 
4、准走私。这类走私我国刑法主要指以下两种情况:

(1)行为人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物品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行为。这种情况类似于绕关走私。如果一旦被查获,就应认定为犯罪既遂。

(2)行为人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行为。这种情况也应以货物、物品所有权是否转移作为界定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如果货物已经交付,就应认定为犯罪既遂;反之则应认定为未遂。
 
5、武装走私。按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武装掩护走私的,应以走私武器、弹药罪来定罪量刑。因此,只要是武装走私的,一旦被查获,均应认定为犯罪既遂。从这一点上也可以看出武装走私是刑法打击的重点。

以上就是《走私罪辩护词》的全部内容,如有相关法律问题需要找律师咨询,欢迎拨打法律咨询热线4006-158-168,法议网专业律师竭诚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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