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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的概念一直是人们所讨论的焦点,尤其是昆山龙哥反杀案的发生一时间引爆了整个网络,那么正当防卫的条件有哪些?哪些属于正当防卫行为?今天法议网小编为您帮您解答这些问题,整理了相关资料,希望看完后能够喜欢。

正当防卫的条件有哪些?

一、正当防卫的条件有哪些?

正当防卫的条件主要包括五个:


1、起因条件:不法侵害现实存在
 
正当防卫的起因必须是具有客观存在的不法侵害。“不法”指法令所不允许的,其侵害行为构成犯罪为条件。对于精神病人所为的侵害行为,一般认为可实施正当防卫。
 
2、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才能对合法权益造成威胁性和紧迫性,因此才可以使防卫行为具有合法性。不法侵害的开始时间,一般认为以不法侵害人开始着手实施侵害行为时开始,但是在不法侵害的现实威胁十分明显紧迫,且待其实施后将造成不可弥补的危害时,可以认为侵害行为已经开始。
 
3、主观条件:具有防卫意识
 
正当防卫要求防卫人具有防卫认识和防卫意志。前者是指防卫人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后者是指防卫人出于保护合法权益的动机。防卫挑拨、相互斗殴、偶然防卫等都是不具有防卫意识的行为。防卫挑拨——为了侵害对方,故意引起对方对自己先行侵害,然后以正当防卫为由,对对方施以侵害。这被俗称为“激将法”。

因行为人主观上早已具有犯罪意识,自不可能实施正当防卫。但仍为不法加害行为。相互斗殴——双方都有侵害对方身体的意图。这种情况下,双方都没有防卫意识,因此不属于正当防卫,而有可能构成聚众斗殴、
故意伤害罪等罪名。但是,在斗殴结束后,如果一方求饶或者逃走,另一方继续侵害,则有可能构成正当防卫。偶然防卫——一方故意侵害他人的行为,偶然符合了防卫的其他条件。
 
4、对象条件:针对侵害人防卫
 
正当防卫只能针对侵害人本人防卫。由于侵害是由侵害人本人造成的,因此只有针对其本身进行防卫,才能保护合法权益。即使在共同犯罪的情况下,也只能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的人进行防卫,而不能对其没有实行侵害行为的同伙进行防卫。如针对第三人进行防卫,则有可能构成故意犯罪或者假想防卫亦或是紧急避难。
 
5、限度条件: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防卫行为必须在必要合理的限度内进行,否则就构成防卫过当。例如,甲欲对乙进行猥亵,乙的同伴丙见状将甲打倒在地,之后又用重物将甲打死。这就明显超过了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必须注意的是,并非超过必要限度的,都构成防卫过当,只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造成重大损害的,才是防卫过当。针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所进行的防卫,不会构成防卫过当。例如,甲欲对乙实施强奸,乙即使在防卫中将甲打死,也仍然属于正当防卫的范围。

哪些属于正当防卫行为?

二、哪些属于正当防卫行为?

我国
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具备以下五个特点:
 
1、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
 
2、必须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
 
3、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人;
 
4、正当防卫不能超越一定限度;
 
5、对不法侵害行为人,在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时,所造成损害的行为。

此外以下9种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1、打架斗殴中,任何一方对他人实施的暴力侵害行为。两人及多人打架斗殴,一方先动手,后动手的一方实施的所谓反击他人侵害行为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2.对假想中的不法侵害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不法侵害必须是在客观上确实存在,而不是主观想象的或者推测的。
 
3.对尚未开始不法侵害行为的行为人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4.对自动停止,或者已经实施终了的不法侵害的行为人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5.不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者本人,而是无关的第三者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6.不法侵害者已被制伏,或者已经丧失继续侵害能力时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7.防卫挑拨式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即为了侵害对方,故意挑逗他人向自己进攻,然后借口正当防卫加害对方。
 
8.对合法行为采取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公安人员依法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等合法行为,嫌疑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实行所谓的“正当防卫”。对紧急避险行为也不能实行正当防卫。
 
9.起先是正当防卫,但后来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此种行为,法律称为“防卫过当”,不属正当防卫的范畴(出现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况例外)。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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