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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借条中往往同时约定违约金和利息,在实际诉讼中应如何处理?

 

违约金,是指法律规定或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一方当事人违约时应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或过分高于造成的实际损失时,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对违约金数额进行增减。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九条也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允许债务人以造成的损失为基础请求法院对约定的违约金进行增减。这一条款更明确要求应将违约金同损害赔偿联系起来,应当以当事人的实际损失为基础来衡量是否支持违约金条款。
 

民间借贷中约定违约金,主要是为了约束借款人及时还款,以防止因不按时还款,给债权人造成其它的损失。根据损失补偿原则,在要求借款人按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已经能够补偿借款人因逾期还款而产生的损失时,对违约金的请求不再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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