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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越国(边)境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行为。其偷越国(边)境的手段和方法可以是多种多样的,一般表现为在不准通过的地点秘密出入境,有用船偷渡的,也有靠车马或步行偷越的。那么偷越国境刑事拘留一般多少天?偷越国境刑事拘留能保释吗?偷越国境罪刑事拘留逮捕多久判刑?相信这是很多当事人都比较关心的问题,下面法议网小编特意整理了相关内容,希望看完后能够帮助到您。

偷越国境刑事拘留一般多少天?

一、偷越国境刑事拘留一般多少天?


刑事拘留最长37天。

37天后必须释放或者采取强制措施,符合条件的,可以取保候审,是否批准由办案机关决定。

刑事拘留的期限法律是有明确规定的,被拘留的时间不能超过法律规定的时间。

刑法第69条第1款规定公安人员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至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人员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

也就是说,
拘留剥夺人身自由的期限,一般为10日,特殊情况下为14日;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后羁押时间可长达3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偷越国境刑事拘留能保释吗?

二、偷越国境刑事拘留能保释吗?

满足条件,可以申请保释。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偷越国境罪刑事拘留逮捕多久判刑?

三、偷越国境罪刑事拘留逮捕多久判刑?

一般是5-6个月左右判刑。


1、逮捕、侦查:一般2个月
 
(第一百二十四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二十五条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第一百二十六条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第一百二十七条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第一百二十八条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审查起诉:一般是1.5个月
 
(第一百三十八条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第一百四十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3、审判阶段:一般是1.5个月
 
判决书应当由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和书记员署名,并且写明上诉的期限和上诉的法院。
 
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
 
(一)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二)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
 
(三)由于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第一百六十六条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延期审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第一百六十八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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